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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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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可以看出,不管是土地規劃還是城鄉規劃,都是以土地為物件的。但是,必須要分清,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還是有區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關係作出了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和村莊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鎮、鄉、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同時城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相應的城鄉規劃。

在具體的側重點上,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也有所差別。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是以保護土地資源為主要目標,在宏觀層面上對土地資源及其利用進行功能劃分和控制;城鄉規劃則側重規劃區內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證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科學使用是城鄉規劃工作的核心。法定城鄉規劃體系中的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等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空間佈局等內容,也為土地利用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

土地保護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土地徵收

土地權屬的收回;在城市;既國有土地;表現為拆遷;而在農村;既集體所有土地;則表現為徵收。

但是,我國土地徵收目前尚無一部完整的程式立法,散見於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因此;只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徵收程式大體分為四個階段,即建設單位申請、擬定補償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撥付發證。

一、查詢擬申請土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年度計劃;

1、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2、城市、村莊、鄉鎮建設佔用土地、農轉建的,符合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

3、建設專案應當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4、建設專案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限制供地專案目錄》,由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准手續;

5、建設專案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禁止供地專案目錄》,在禁止期內,不予批准。

二、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取得建設建設專案預審意見書。

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專案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專案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專案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專案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專案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