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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核心型家庭在極其孤獨地支撐著。如果不細緻地考慮這一問題,就會認為這種觀點被誤解或至少被誤導了。在分居和離異的社會群體中,核心型家庭產出多樣性的?屬關係,比如與所謂重組家庭相關聯的?屬關係。然而,當這些聯絡屈從於比以往更多的協商時,其性質會發生變化。?屬關係過去常被想當然地認為是彼此信任的基礎;而現在,為了取得信任必須透過協商和討價還價,承諾在此就很像性關係中的同樣問題。

珍妮特·芬奇在分析當今的?屬關係時談到“解決問題”的過程。珍妮特·芬奇:《家庭責任與社會變化》,第192~211頁,政體出版社,劍橋,1989。人們必須處理好如何去對待?屬的問題,並在這種行動中創立一種新的日常生活倫理。她在承諾語言方面明確地討論了這一過程。人們傾向於透過“協商性承諾”來組織他們的?屬關係,因此努力為處於特殊情境的?戚解決“適宜去做的事情”。例如,一個人不打算借錢給妻弟,因為在家庭或更大範圍的社會群體中,這被限定為一種責任;而將錢借給他是因為這人已經與他者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承諾,這限定了借給他錢是一件正確的事。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與上述情況有多大區別呢?顯然,在成人與孩子的相互關係中,有一種明顯的權力不均,特別是在孩子年齡尚小的時候。鑑於這一事實,人們可以假設關係的性質與所提供的關愛幾乎沒有關係,因為雙方都有一些有束縛力的既定的社會責任。然而,人們還是有足夠的理由來懷疑,在如今的許多群體中這種責任還有多大束縛力。表明這一點的最好辦法,是沿著帶有明顯協商性色彩的父母—子女關係“上溯”到孩子早年的某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