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說,既然我們並非週期性的發情動物,就必須有一些生理部位的特殊設計,以便可以隨心所欲地挑起性興奮,而不是一直都處在不自主的興奮狀態下。
但是,上述說法都未必正確。比方說,假使性愛的目的果真只是為了生殖而已,那麼,何以在一些完全不可能生殖受精的期間當中,例如懷孕、更年期、自慰或是在無法受精的月份,甚至在童年期,我們都仍然可以享受性愛?
也許,高潮提供的只是生理的滿足,如同其他的痙攣反應,例如哭、笑或身體顫抖等。因此,高潮的作用很可能就是把各種緊張感都一一解除。再者,或許除了快感之外,其實女性高潮並無別的“理由”或作用。不論是哪一種可能,保持性興奮或提供生理滿足,均無邏輯上的必然予以證明女人非要在陰道性交中獲得高潮不可。
二、父權體制與一夫一妻制的陰道性交
堅持女人(與男人一樣)非要在陰道性交中獲得最大快樂,而且將陰道性交視為性行為的基本模式的第二種原因,便是社會形態對兩性的要求。綜觀人類過去三四千年的歷史,除了極少數的例外,大多是父系社會的組織形態。家庭的姓氏與財產,都是透過男人來傳承的。宗教、法律也給予男人合法的權威,以決定社會的公共事務。但在非父權社會中,並無財產權的繼承問題,或者是透過母系的親族脈絡來傳承,因此,毋需將陰道性交加以制度化,成為性快感的惟一基本模式。據原始社會的記載,家庭是由好幾個親族團體集聚而成,姑嬸與兄弟共同分擔養兒育女的責任,母親不過是象徵地擁有小孩而已,至於父親是不存在的。事實上,當時對男人在生殖受精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幾乎是毫無所知的。最早的時期,陰道性交與男性高潮都跟懷孕生子完全無關,因為往往要到數月之後,才看得出女人懷孕的跡象。
不過,等到人類歷史進入父系社會相關的著述還包括:伊莉莎白·德·戴維斯(Elizabeth Gould Davis)所著《性的原初》(The First Sex),勞勃·布里佛(Robert Briffault)所著《母親》(The Mothers),勞勃·葛瑞佛(Robert Graves)所著《白色女神》(The White Goddness),詹姆斯(E�O�James)所著《母神崇拜》(The Cult of the Mother Goddness),艾芙琳·李德(Evenlyn Reed)所著《女人的進化》(Woman�s Evolution),賈葵塔·霍克斯與李歐納·巫裡(Jacquetta Hawkes and Sir Leonard Woolley)所著《人類文明開展的史前史》(Prehistory and the Beginning of Civilization)。之後,男人控制女人的性慾,就變得益發重要起來。南西·瑪莫(Nancy Marval)曾在一篇由《女性主義報》刊出的論文中指出:在父權文化中,如同我們成長的社會里,性愛是很重要的問題。除了性行為的象徵意義之外(展現男性霸權與主宰、控制女性性慾),性愛被父權社會預設了很實際的功能。鑑於男人無法直接涉入受精生殖、繁衍子嗣的過程,所以男人無法像母親一樣,可以清楚地宣稱某某人是他的子嗣,因為是母親親身經歷懷胎生產的階段,才養育出下一代。雖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需要有男人提供精子,才能造成受精懷胎,但是,你絕不可能明令單由哪一個男人來提供精子。男人若為了確定自己是惟一提供精子的男人,一切便只得從控制女人的性愛下手了。
所以,為了確保男人是惟一提供精子的人,他就必須讓他的新娘在婚前保持處女之身,婚後繼續維持一夫一妻制的性交形態。一如金賽的分析:在古律中,對女人的婚前性行為詳加嚴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怕她們的婚前性交會威脅到未來丈夫的財產權。要求新娘直到婚禮當天仍保持處女之身,就如同要求交易中的牛羊或商品,必須維持最佳品質是一樣的,而這些要求都是根據社會文化的標準而定。
為了將女人限制在一夫一妻的性交形態中,男人可以施展以下各種方法,防止女人的婚外性行為,如馬莫的分析:他可以把妻子關在閨房中,讓她跟其他的男人分開,如果她膽敢違抗,他便用暴力讓她屈服。或者,他還發明一些工具、機關,以防止她跟別的男人性交,例如貞操帶。再不然,他乾脆就把她的陰蒂割掉,藉以減緩她的性慾。此外,他還可以說服她,讓她以為性與愛是同一回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