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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部分

從剛剛有的省份省委班子調整,中央就釋放出“減副”訊號,今年初因為班子變動一省一市副書記已經減少到三人,一位兼任省長,一位分管黨務。

而下發的有關檔案也強調:省級黨委常委職數一般為十一至十三人,幾個重要的邊疆省市自治區可以十四到十五人;減少副書記職數,除兼任政府正職的副書記之外,一般可設1名專職副書記;擴大黨政領導交叉任職,黨委常委和政府副職可交叉任職兩到三名;同時規範任職年齡,省委書記、政府正職副書記為六十五歲,紀委書記為六十三歲�其他為六十歲,但在提名上述三類任職人員時,如果年齡分別已經是六十三、六十一、五十八,則一般不列入提拔行列。另外,還要求換屆時要達到省級黨委班子中五十歲以下的要有三名,四十五歲左右的要一名。

就在省級黨委顯出端倪之時,作為貝湖地市黨委換屆必須按照“一正二副”模式進行。

大規模“減副”被認為將,規避副書記過多造成的職能重疊弊端。

自從建政後,沿襲前蘇聯體制,各地方黨委不僅有副書記,包括書記亦有第一、第二之分。

書記好多個,副書記好多個。下面才是黨委常委、委員,這種設定在改革開放初期亦有存在,直至十三大刪除了黨章中關於第一書記的規定。地方黨委書記只有一個,但副書記數量仍然眾多。

以一個地級市為例。會有副書記四到五人,他們都是市委常委,而常委一般有九到十一人。按程式,對重大問題,都是先上書記辦公會討論,後提交常委會決定,而眾多的副書記使得書記辦公會這一議事機構代替常委會成為決策機構。

比如討論幹部任用,書記辦公會上包括書記和副書記已有五六個常委。加上列席的組織部長和秘書長兩個常委等,共有七八人,早已超過常委半數。

剩下最多四個常委,就算在常委會上全反對也沒用,而且常委往往調動頻繁,經常不足。這樣只要在書記辦公會上定了的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拿到常委會上再討論時幾乎都能透過,常委會被虛置。

如此之下,一個市委書記要透過某項決策,只需說服幾個副書記即可。而不必顧慮其他常委意見,這與“集體領導”原則顯然相悖,這也造成很多地方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結果出現很多問題。

除決策弊端外,副書記過多造成的職責重疊則直接影響實際運作。四到五個個市委副書記中,一般由一人兼任市長,一人負責黨務,一人分管經濟,一人兼任紀委書記,另或有其他諸如主管政法、文衛等的副書記一人;而政府方面,又各有分管副市長五到七人。由此造成黨政分工不清,工作許可權和職責重疊。

例如。分管文教的副市長在決策時因涉及文化意識形態,要同市委方面的相關部長溝通。同時還要向主管副書記彙報。但三個人之間的合作關係不是透過制度,而是依靠各自的個人關係和政治品德。一旦其中有人權力慾望強烈的話,合作就會打破,開始扯皮。

而更棘手是主管經濟的副書記,按規定黨管經濟主要是統攬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等“大局”,但是對地方政府來說並無多少宏觀經濟戰略需要經常性的決定。而政府方面又有分管工業、農業、旅遊等的副市長,這就要看管經濟的副書記的個人秉性,要麼被‘掛起來’,要麼參與具體事務,做和市長副市長一樣的工作。

但參與具體事務時主管經濟的副書記又無法直接調動資源,從黨內法理上講,副書記可以領導副職政府領導,但實際難以履行:首先二者行政級別平行,其次從抓經濟的資源講,副書記不如副市長,但黨內地位副書記又要比副職政府要高,有時候就會以勢壓人。

而對分管工、農等經濟口的副市長們來說,某個舉措除向市長彙報外,還要向主管經濟的副書記彙報,重大事務還要向市委書記彙報,需層層同意。另外尷尬的是,其他副書記一方面和政府正職同是黨內副書記,一方面行政級別上又低於市長,市長工作能力不強,副書記就會抓市委這邊的主管市長用。

如此三者關係更牽扯不清,有問題亦難以追究責任。

陸政東其實清楚,高層在多年前就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九三年年換屆的時候就在減少領導職數,九八年換屆時,此動議也被提出來,地方減少了兩成,黨委書記兼人大主任體制也正式在此時形成。

其實,副書記的職數是一步步多起來的,八八年換屆時,東部某省有正副書記三人,八位常委,後來逐步地,正副書記增加到了七人,常委增加到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