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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我們一致意見,處以死刑。

新中國成立之初,還沒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劉、張二犯的處理,既無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據,又無現成的案例可以參照;而且,劉、張曾是黨的高階幹部,有功於革命事業,因此對其處理必須慎之又慎。

*中央華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關於對劉、張二犯“處以死刑”的意見後,對報告和其他材料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綜合各方面意見,於12月20日向黨中央提出了處理劉、張的意見:

中央:

(一)劉青山、張子善盜竊國家資財,剋扣、剝削河工、民工費用,勾結私商貪汙自肥,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河北省委透過,經我們同意開除其黨籍。

(二)為了維護國家法紀,教育黨和人民,我們原則上同意,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汙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請示政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河北省委事先對此明目張膽的貪汙罪行未能發覺,發覺後,又未及早堅決地予以處理,犯了嚴重的官僚主義錯誤,應受到黨的指責。

以上意見,妥否?望中央指示。

華北局

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三時

在華北局的報告中,原則上同意了河北省委“處以死刑”的意見,但是增加了一句:“或緩期二年執行”。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回憶說:“當時之所以加了‘或緩期二年執行’,是考慮到中央決策時可以有迴旋的餘地。”

河北省委、華北局的意見,都彙集到了黨中央,彙集到了毛澤東的手裡。

是殺?還是不殺?人們在等待著中央的最後決定

從歷史上看,毛澤東在把握這類問題時,一向是以教育為主,避免打擊面過寬,能不殺儘量不殺;該殺的則決不手軟,鐵面無私、嚴懲不貸。瑞金時期,毛澤東嚴懲了于都縣一個集團貪汙案,將貪汙數額最大的縣委軍事部長等四人公審之後,執行槍決,餘者一律依法嚴辦。延安時期,邊區貿易局副局長肖玉壁,是個勞苦功高、體無完膚、身上有80多處傷疤的老紅軍。為給其治病,毛澤東在供給上給他特別關照。但他出院之後,功高自傲,無視法紀,公然貪汙大洋3000多元。案發後,毛澤東執法如山,嚴令槍決。

由於劉青山、張子善的地位和影響,以及廣大幹部在認識上的不盡一致,毛澤東在考慮對劉、張的量刑時,是十分慎重和*的。當時,他曾與朱德、周恩來、劉少奇、薄一波、彭真等人在頤年堂開會,議論這個問題。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對那些“手上不乾淨”的人,應當區別輕重大小,經過深入調查核實,實事求是地分別對待,以免整錯、殺錯;但是對於像劉、張這樣的大貪汙犯,不論他們有多大的功勞,都是不可饒恕的。毛澤東說:“對於這樣的叛徒和蛀蟲,有多少就必須清除多少。清除了他們,不是黨的損失,而是黨的勝利;不是降低了黨的威信而是提高了黨的威信。”

“拿我作個典型吧”(2)

不殺,就不能平民憤!不殺,就不能正黨紀國法!不殺,就要當李自成第二。

據有關資料記載,當週恩來將華北局的報告送交毛澤東時,毛澤東看後許久不語。周恩來就問:“主席的意見呢?”

毛澤東張口說出兩個字:“死刑。”

周恩來又問:“萬一有人出面講情呢?”

毛澤東還是兩個字:“不準。”

雖然中央的意見已經統一,但是在正式作出決定前,毛澤東還是不放心,又委託華北局到天津地區調查研究、徵求幹部群眾的意見。薄一波回憶說:“1951年12月下旬,華北局透過河北省委徵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屬部門對劉、張兩犯量刑的意見。結果是,地委在家的8個委員的一致意見是處以死刑。地區參加討論的552名黨員幹部的意見是,對劉青山同意判處死刑的535人,判處死緩的8人,判處無期徒刑的3人,判處有期徒刑的6人;對張於善同意判處死刑的536人,判處死緩的7人,判處無期徒刑的3人,判處有期徒刑的6人。”

黨中央和毛澤東在看到上述材料後,又請黨外*人士傳閱,聽取他們對量刑的意見。最後,毛澤東決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議,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大貪汙犯劉青山、張子善處以死刑,立即執行。

當時,劉、張的罪行已經透過報紙、廣播公佈於眾,廣大群眾尤其是天津地區的群眾,無不咬牙切齒,痛恨萬分。改組後的天津地委曾組織八個縣鎮的黨員積極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