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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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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的損傷主要集中在頭部和四肢。”師父對照幻燈片慢慢的說道,“雖然死者的頭部搶救手術過程中取掉了部分額部顱骨,骨瓣又未能在醫院調取,不能看清楚骨瓣的骨折形態,但是我們可以透過CT片看到,這是一個條形的骨折線,沒有凹陷、沒有粉碎。這樣的骨折線在交通事故損傷中很少見,一般出現在直接打擊和摔跌導致的顱骨整體變形的過程中。”

“您說的是這種骨折線要麼是直接打擊,要麼是摔跌?那麼怎麼能排除是摔跌導致呢?”

“我們知道,摔跌區分於直接打擊損傷,主要是看對沖傷。對沖傷指沿頭部作用力方向,著力點對側的腦皮質發生的挫傷。如枕部受碰撞,額部的腦皮質發生挫傷,而額部頭皮、顱骨都無損傷。一般見於運動中的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後突然減速運動時發生。所謂的減速運動就是摔跌、磕碰等。”師父的理論功底是非常紮實的,背起名詞解釋比書本還準確,“本案中,死者的額部腦組織有挫傷,邊緣有出血,而對側的枕部頭皮、顱骨和腦組織都沒有損傷,可見,這不是對沖傷。”

“沒有對沖傷就可以肯定是直接打擊的嗎?”刑警們對案件的定性還是抱有懷疑的態度。

“屍體表面上看頭部是沒有損傷的。”師父放映屍體正面照片,“但是我們仔細觀察可以發現,他的額部正中隱隱約約的有一些顏色的變化,而這顏色的變化恰恰就是沿著骨折線的方向。雖然頭皮下因為手術而廣泛性出血,看不清是否有外傷痕跡,但是我們仔細的沿顏色變化的地方切開面板,觀察表皮層和真皮層,會發現面板的真皮層是有出血的。這樣的出血通常都會出現在外力作用擠壓面板的時候而形成。”

“嗯,您說的有道理,我這個外行也明白了這裡的損傷應該是外力直接作用導致的。”刑警支隊長說,“但是,為什麼不能是車輛直接撞擊導致的呢?如果是車輛的某個部位直接撞擊到了頭部,不也是這種損傷嗎?”

師父說:“這要分兩個方面來說。一個方面是致傷工具的推斷,這個我待會再說。另一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不是車輛撞擊,那就是交通事故的損傷形態。交通事故的損傷通常會形成二次損傷,所謂的二次損傷通常是磕碰、摔跌傷。簡單說,車輛撞擊人頭部後,人會怎麼樣?”

“後仰摔倒。”

“對,既然會後仰摔倒,那麼位於撞擊點的身體另一側必然會有二次損傷。”師父信心滿滿,“本案中,屍體頭部有傷,後腦、背部都沒有損傷,這不符合交通事故損傷的特點。”

整個會議室的人頻頻點頭,大家開始被師父說服,認可師父的觀點。

“另外,我們檢查了屍體的四肢關節。”師父繼續放映他的幻燈片,“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中,被撞的人會翻滾、摔跌,死者的四肢關節容易受傷。但是本案中,雖然死者的雙膝關節都有明顯的出血,髕骨下方關節腔內都是出血,但是肘關節卻沒有出血。難道一個人被撞擊翻滾以後可以只用膝關節著地,肘關節騰空嗎?又不是雜技演員。”

師父說了一個冷笑話,全場沒有笑,大家都在皺著眉頭思考著。

“不僅如此,我們知道,交通事故損傷中,著力點通常是車輛和地面,都是些表面粗糙的東西。”師父指了指水泥地面,“人要是在這樣的接觸面上迅速翻滾、位移、摔跌,必然會在面板上留下擦傷。而本案的屍體上沒有一點擦傷。”

連我都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師父迅速的翻動屍檢照片,從屍體表面的面板看,確實沒有發現一點擦傷或者挫傷。

“您說的有道理,我們也認為這確實是一起打擊人頭部導致重度昏迷後拋屍到現場的案件。”刑警支隊長說,“但是這樣的案件很難找到頭緒,不知道我們該從何處下手呢?”

“現在,我們就說一說致傷工具的事情。”師父彷彿答非所問,刑警支隊長有些尷尬,“剛才說了,認定不是車輛撞擊的另一條依據就是致傷工具。”

這時候的我苦思冥想,做了不少屍檢,我也隱隱感覺到這案件的致傷工具不是車輛的突起部位,但是卻無法表述出來依據和觀點,總覺得是潛意識的經驗在告訴自己這是一個軟物所致,可是軟物又怎麼能導致顱骨的骨折呢?

“我們看到,這裡雖然有顱骨骨折,但是面板的損傷卻很輕。”師父用鐳射筆指著屍檢照片上死者的額部說道,“這裡的面板表面沒有印痕,沒有擦傷,皮下也應該出血不多。但是真皮層卻有擠壓形成的出血,又有顱骨骨折。這樣的工具應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