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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下,一般男女婚嫁多以本族人為物件。由於滿洲與

蒙古接壤,滿蒙兩族久有接觸,互相婚嫁者亦為數不少。清皇室從政治需要

出發,為在奪取全國**和實現北部邊疆的安定鞏固中得到蒙古貴族的支

持,更加重視與蒙古貴族的婚姻聯盟,所娶女子中,蒙古族佔有相當大的比

重。僅據不完全統計,清初努爾哈赤、皇太極、福臨、玄燁四帝娶的蒙古族

后妃就有14人。而乾隆十年(1751年)以前的清宮制度,皇室近支宗室的

未婚女性(公主、郡主、王公格格等)須全部指配給蒙古貴族子弟為妻。乾

隆十六年(1757年)以後,雖然將在京八旗勳舊世家子孫也列為宗室格格(滿

語,小姐之意)指選額駙的人選範圍,但皇帝指婚時仍要優先考慮蒙古貴族

子弟。即使在年齡條件不甚般配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如《大清會典事例》載,

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顒琰見當年指選的額駙均為在京八旗子弟,十分

不滿,下旨曰:“我朝國初建立定製,近派及歲宗室之女,將年歲相當之蒙

古世族子嗣選指額駙。此次以蒙古內無年歲相當之子,備選額駙均未報出,

殊失結親本意。凡指額駙著不必拘泥同歲,或年長三、四歲,年幼三、四歲

均可選指。嗣後每遇指選額駙,著將年長五歲、年幼五歲蒙古子嗣揀選報部。

倘有及歲隱匿不報者,一經查出,定行治罪。”可見滿蒙聯姻是一項帶有強

制性的制度。

皇家及近支男性宗室則娶在京八旗勳舊世家的女子為妻。其方法:一是

由宮廷每三年在八旗中統一選一次“秀女”(即少女),選八旗官員之女年

13至16歲,面目姣好、身體健康者,以備皇帝選妃或為皇子、皇孫、親郡

王及其子孫等近支宗室指婚;一是由近支宗室與八旗人家議定婚事,報皇帝

批准後再行結婚。

由於最初滿洲漢人多為戰俘、奴隸,地位極其低下,滿清立國之初禁止

滿漢通婚。如清太祖努爾哈赤和太宗皇太極二人,共娶過27位后妃,均為

滿蒙女姓。滿族入關後,由於其統治地域的擴大和籠絡漢族的需要,很快便

改變了禁止滿漢通婚的規定。《清實錄·太宗實錄》載,清世祖福臨於順治

五年(1648年)下諭:“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赤子,**其各相親睦,

莫如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連姻者聽之。”福臨本人所娶19位嬪妃

中也有4位屬漢族。到康熙時,玄燁所娶39名妃嬪中漢族女性更增至13名,

但居中宮主位的皇后仍必須由滿蒙女性擔任。即使在清末,官民滿漢通婚已

十分普遍的情況下,皇室婚姻以滿蒙為主、漢族為輔仍是不可動搖的家法。

(3)收繼婚的廢止與婚禮的漢化

清初,皇室婚姻中還保留有滿族早期婚嫁不論輩份,“父死子妻其母”

和“兄亡弟妻其嫂”的收繼婚舊俗。如皇太極既娶蒙古科爾沁博爾濟吉特氏

的哲哲(孝端皇后),又娶其侄女布木布泰(孝莊皇后)和海蘭珠(宸妃);

睿親王多爾袞在迫死其侄肅親王豪格後,將其妃納為己有。與之相應,當時

的婚娶禮儀亦較簡樸,主要有奉迎禮和婚宴。所謂“奉迎”即民間的“接親”,

是新郎及親友去女家迎娶新娘的儀式。努爾哈赤娶后妃和其子代善、莽古爾

泰、皇太極等成婚時,均舉行了奉迎禮。據《清實錄·太祖實錄》卷九載,

天命十年(1625年)皇太極娶蒙古科爾沁塞桑貝勒之女布木布泰時,親至沈

陽北崗奉迎並設筵宴款待;努爾哈赤亦率諸貝勒、后妃等出瀋陽城10裡迎

接,並再次設宴款待,然後成其婚事。其後,皇太極在漢族封建倫理的影響

下,於崇德元年(1636年)明令取締了收繼婚的陋俗。《清太宗實錄稿本》

載其令曰:“……既生為人,若娶族中婦女,與禽獸何異,……自今以後,

凡娶繼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婦,永行禁止。凡女人若喪夫,……若**

改嫁者,本家無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