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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部分

大。而對美國來說,戰後的遠東市場具有越來越大的意義。1920年正式通航的巴拿馬運河大大縮短了美國重要港口同遠東之間的航程,進一步刺激了美國爭奪遠東的**。爭奪遠東、特別是中國地區的市場,在美國對外政策中提到了首要地位。雖然戰後經濟危機的出現以及美國國內反戰情緒的滋長,使美國奪取中國金融和商品市場的目標在短期內難以實現。但美國還是儘可能的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向中國進行資本輸出。日本越來越清楚地看到美國將在中國的事務中占主導地位,因此處心積慮的想要對此進行破壞。而由於美日雙方矛盾激烈,中國政府的一些反日要求在華盛頓會議上都得到了美國的支援。1923年11月21日,美國前國務卿魯特便提出了四條決議案,包括:1、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2、給予中國最完全和充分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穩固而有效的政府;3、利用各國的影響,以期建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的商業、工業機會均等原則;4、不得趁中國經濟困難之機“謀求在華損害其他友好國家公民或臣民的權利”,並且“不得獎許有害這類國家安全的活動”。

“魯特四條”表明美國的對華政策旨在於建立一個統一而有效的親美政權,同時對日本努力排擠別國在華勢力作出了不點名的指責。針對日本此前多次背信食言的教訓,美國國務卿休斯於1923年12月16日又特別提出“各國不得在中國任何特定區域裡建立商業或經濟發展的壟斷優先地位”,“魯特四條”和休斯的提案最終都寫入了《華盛頓條約》。

1922年2月6日,美、英、中、法、日、意五國簽訂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德國、挪威、瑞典、丹麥也於1925年加入了該公約),條約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主力艦和航母方面,條約規定五國海軍主力艦噸位為:美國525,000噸;大英帝國(包括各自治領)525,000噸;中國367,500噸;日本367,500噸;法國175,000噸;義大利175,000噸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單艦噸位超過45,000噸的主力艦,主力艦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406毫米)。

條約對單艦的技術規格限制使用與所有現役的或正在本國或外國建造的船隻,以及簽約國為其他非簽約國建造的船隻(第15條),在後一種情況下,建造國應該將有關簽訂合同、鋪放龍骨的時間和軍艦的詳細技術規格通報給其他簽約國(第16條)。最後,如果某一簽約國處於戰爭狀態時,該國為其他國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軍艦不得被徵用為己方的作戰艦船使用(第17條)。

二、其他作戰艦船方面,華盛頓條約草案中提出的輕型艦船總噸位為美國90,000噸,英國90,000噸,中國63,000噸,日本63,000噸,法國和義大利各41,000噸。這一條草案在法國政府的堅決反對下遭到失敗,因為法國海軍需要大量的輕型艦艇來維護其海外殖民地利益。最後條約正文裡對各國巡洋艦、驅逐艦和潛艇的總噸位沒有作出限制。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直到華盛頓會議時為止,主要海軍國家的主力艦包括無畏艦、戰列巡洋艦和裝甲巡洋艦 ,這些軍艦由於其噸位和主炮的規格過大,都在主力艦的限制範圍裡,而裝甲巡洋艦以下的輕型艦船噸位從來沒有超過五、六千的水平。華盛頓會議以後,各國海軍建造噸位達1萬噸的輕巡洋艦就成為慣例了;驅逐艦、魚雷艇也出現大型化的趨勢,驅逐艦的單艘噸位從1200噸上升到2500噸,魚雷艇的單艘噸位從800噸上升到1500噸。因此,如果說華盛頓條約停止了主力艦大型化的趨勢、終止了大型主力艦的建造的話,那麼它在建造輕型艦艇方面卻引起了一場真正的軍備競賽,這也是1927年召開的失敗的日內瓦裁軍會議的主要議程。

三、關於潛艇,華盛頓條約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一戰中飽受德國潛艇之苦的英國徒勞地要求取消潛艇這種武器,但是法國的反對卻阻止了在這方面做出任何決定,法國要求至少有50艘潛艇以保證其海上安全。

華盛頓條約對潛艇的總噸位或單位噸位也未做出任何限制,條約在這方面的唯一規定是,在美國前國務卿魯特的要求下,締結了一個關於戰時潛艇攻擊商船規則的路特決議。根據這個決議,潛艇應遵守國際法保護中立國國民和非戰鬥員生命的規則,在攻擊前履行船舶臨檢的義務,除非商船加以抵抗,否則不得加以攻擊。即使抗拒臨檢,在攻擊前也要先將商船船員和旅客安置於安全的地方。任何國家的任何潛艇如果違反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