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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至殉隼礎! �

因此,在普遍的自身等同的這樣一種系統裡,自身等同具有雙重含義。它既是認識或知識的自身等同又是事物的自身等同。不過,每個保持等同的規定性,固然都在從容地描寫著它的發展順序,以便各得其所,各隨其性,但本質地說來,這些保持等同的規定性,經過這樣一擴張,就一定要轉入它們的反面,導致這些規定性陷於混亂。因為特徵,普遍的規定性,乃是對立物的統一,是規定了的東西與自身普遍的東西的統一,因此,它必然地分裂開來成為這個對立。如果現在按照一方面說,規定性戰勝了它自己的本質之所寄的那個普遍,那麼反過來,在另一方面,普遍同樣地也繼續在統治著規定性,將規定性推向它的邊緣,使它的差別與本質性在那裡歸於混淆。觀察自以為是將差別與本質性清清楚楚分別開來的,並自以為在它們那裡找到了什麼固定不移的東西,現在卻發現一個原理又套上另一個原理,重重疊疊,到處是互相過渡,到處是零亂混淆;並且發現在它們那裡本來以為分離了的,現在聯結到了一起,本來可以聯結著的,現在分離了開來;而這樣一來,這種對於靜止的、自身等同的存在的規定和堅持,在這裡,就恰恰在它最普遍的規定裡,比如在動植物的本質特徵裡,不得不感到隨處遭受駁斥;因而它的一切規定都被剝奪了去,它先前所取得的普遍性被迫而歸於沉默,而它自己則被逐回而重新成為無思想的觀察和描寫。

'3.規律的發現'

'(1)概念與規律經驗'

這樣的觀察,既然只以簡單的東西為物件,或者說,既然它以普遍來約束感性上的雜亂現象,那麼它就一定在其所觀察的物件中發現它自己的原理是混亂的,因為被規定的東西由於其本性如此,是一定要消失在它的反面之中的;因此,理性勿寧要離開那種看起來保持不變的惰性的規定性,進而在它的真理性中即在它與其反面的關聯中對規定性進行觀察。至於那些所謂本質標誌,都是靜止的規定性,而靜止的規定性既然表示自己是簡單的而且也被理解為簡單的,就根本不代表那種構成它們的本性的東西,按照它們的本性來說,它們都是返回自身的辯證運動的一些趨向於消失或保持不住的環節。現在理性本能既然著手探索那種不失其本性的規定性,即尋找那種本質上不是自為的而是向其反面過渡的規定性,那麼它所尋求的就是規律和規律的概念了;當然它在尋求規律及其概念時也把它們當作存在著的現實來尋求,但事實上存在著的現實將在理性本能面前趨於消失,規律的各個方面將變成一些純粹環節或抽象,因而規律就具有著概念的性質,而概念則是已經把無關重要的感性現實的存在從自身中清除了的。

在觀察的意識看起來,規律的真理性也象感性存在之是為意識的物件那樣,存在於經驗裡,而不是自在和自為的東西。但如果說規律的真理性不存在於概念裡,那麼規律就是一種偶然的東西,而不是一種必然性,因而事實上就不是規律了。但是,我們說規律本質上就是概念,這不但與它之為觀察物件不相沖突,反而恰恰因此而具有必要的現實存在,成為觀察的一種物件。所謂是理性普遍性的那種普遍或共相,也就是概念本身所含的那種普遍,即是說,普遍是為意識的、作為現在的和現實的東西而呈現著的,或者換句話說,概念是以事物的和感性存在的方式而呈現著的;只是並不因而喪失其本性,以至墮落為惰性的常住不變或毫不相於的連續出現而已。凡普遍有價值的,也是普遍有效率的;凡應該存在的,事實上也是存在的,但僅只應該存在而並不存在的東西,就沒有任何真理性。理性本能之堅持於這一點,那是具有充分理由的;理性本能不為思想裡的事物所迷惑,因為思想裡的事物僅僅應該存在並且作為應該而應該具有真理性,而事實上卻並不存在,是在經驗裡找不到的東西;理性本能決不讓自己受各種假設以及從應該裡滋長出來的一切其他非現實的東西所誤導,因為理性恰恰就是相信自己具有實在這個確定性,凡對意識來說不是一個自我本質(Selbstweser)的東西,即是說,凡不自我顯現的東西,在意識看來就根本什麼也不是。

說規律的真理性本質上即是它的實在性,這對於這個停留在觀察階段上的意識說來又成了一種與概念和自在的普遍互相對立的說法,或者換句話說,在這個意識看起來,象它的規律一類的東西不是一種理性的本質,它認為在這裡面含有某種外來的東西。但是,意識自己所表現的事實就駁斥了它這種見解,因為事實上意識本身也並不認為為了證明規律的真理性必須一切個別的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