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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部分

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

房又曰:

“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絃,隱閒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注'一'月令章句曰:“以姑洗為角,南呂為羽,則微濁也。”

注'二'月令章句曰:“律,率也,聲之管也。上古聖人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而不可以文載口傳也。於是始鑄金作鍾,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

鍾難分別,乃截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制)**'律'*長短為制。”

注'三'鄭玄曰:“宮數八十一,黃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鐘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三分角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徵。自此已後,則隨月而變,所謂‘還相為宮。’”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

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

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數實)**'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一'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二'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數)**'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於'*律為寸,於準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

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注'一'前書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為黃鐘之管。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音,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乃定。”

注'二'前書曰:“太極元氣,含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醜,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鍾於子,化生萬物者也。故滋萌於子,紐牙於醜,引達於寅,冒茆於卯,振羨於辰,巳盛於巳,咢佈於午,昧曖於未,申堅於申,留孰於酉,畢入於戌,該閡於亥,出甲於甲,奮軋於乙,明炳於丙,大成於丁,豐茂於戊,理紀於己,斂更於庚,悉新於辛,懷任於壬,陳揆於癸。

故陰陽之施化,萬物之終始,既類旅於律呂,又經歷於日辰,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

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下生林鐘。黃鐘為宮,太蔟商,林鐘徵。一日。

律,九寸。準,九尺。

色育,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下生謙待。色育為宮,未知商,謙待徵。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下生去滅。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徵。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徵。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分動,十七萬八十九。下生歸嘉。分動為宮,隨期商,歸嘉徵。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下生否與。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徵。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下生夷則。大呂為宮,夾鍾商,夷則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