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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1月

控告《求是報》股東案

1995年5月

訴臺灣故宮博物院院長秦孝儀“誹謗”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

1998年5月

訴王令麟等3人“誹謗”案

2000年 5 月21日

在臺北地方法院以“內亂”、“貪汙”和“洩密”三大罪名控告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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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評

李敖幾十年來,在臺灣曾經涉訟數十起。臺灣的報紙曾有過這樣的報道:《開啟李敖官司史,總統院長無一倖免》,該文對李敖作了如下記述:李登輝和“五院院長”,我都告過!除了是知名的作家,有名的###,李敖還是人人皆怕的訴訟大王。除了告過“總統”、“五院院長”、“故宮博物院院長”、知名的政治人物、媒體負責人,甚至連政府機關,只要被李敖鎖定,幾乎很難逃過被李敖告狀的命運。

在李敖接受《新新聞郵報》的專訪中,李敖說他的官司史,已有35年之久,從“被告”到“原告”,從“小民”到“刁民”,從“自衛”到“衛人”乃至“好管閒事”,李敖這些年來已出庭幾百場,下筆幾十萬言,至今仍有多起官司纏身。

談起李敖的官司,頭銜最大的被告當然是李登輝和“五院院長”,理由是“偽造文書”。李敖表示,按照林洋港的說法,當年蔣經國去世時,李登輝和“五院院長”到蔣經國官邸,先是鞠躬,然後就在蔣經國遺囑上簽字。但是按照民法的規定,遺囑必須是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口述或是由別人代寫,然後才簽字,“需要生前認可”,但是蔣經國的遺囑卻是事後簽字,真偽便不得而知,因此李敖便一狀告到地檢處,說李登輝和“五院院長”偽造蔣經國的遺囑。但是地檢處的首席檢察官劉景義,這個李敖口中“討厭的東北人”,卻給李敖回了一封信。李敖說,劉景義信中表示蔣經國的遺囑是“政治性遺囑”,與民法規定的條件不符,所以不能依法辦理,“這是笑話!”李敖認為,遺囑就是遺囑,哪裡還分政不政治?

說起李敖打過的媒體官司,他與《自由時報》的幾場官司是最為特別的。李敖曾成功地告贏《自由時報》一起“誹謗罪”,獲得50萬元的賠償金,李敖得意地表示,《自由時報》曾經寫了一篇“李敖開車闖紅燈”的報道,但卻不知道這原是李敖上邱彰節目時說的笑話,結果惹來誹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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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我為什麼打官司

我為什麼打官司

李敖在臺灣從文數十年,亦涉訟數十起之多。他曾經在《李敖大全集》中,有專著《鬧衙記》和《好訟集》生動記述了他參與數十起大大小小官司的經過。從這些專著裡,我們不難尋覓到李敖打官司的來龍去脈與心路歷程。這些官司無論大小,無論勝負,均有他特定的軌跡。那就是李敖是一個敢於向邪惡抗爭的鬥士,特別是他在白色恐怖極為惡劣的環境下,明知他申告的對手是權傾一方的高官,也明知他訴訟的結果往往敗訴,然而李敖依然每次都不為邪惡所惑,隻身上陣,以寡敵眾,以弱對強。李敖為什麼要打司官,他自己如是說:我從36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對手與法官更無寧日。36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臺灣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

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濟“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只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自述:一元錢官司與禁書事件(1)

一元錢官司與禁書事件

縱觀李敖在臺灣的涉訟經歷,多與他在臺灣所處困難受壓的境地相關。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