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浪費法庭的時間,我承認有罪。’ 第三點:關於我的態度部分—我現在宣告,我自被捕後,因被刑求而來的一切我寫和我簽字的東西,全部無效。也許我信心不夠,無法抵抗現代科學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聖女貞德在被捕以後,也犯過跟我同樣的無可奈何的錯誤。第四點:關於所謂爆炸案部分—雖然跟我無關,但我願為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5個小朋友做他們‘人品的證人’,這就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是做這種事的人,他們的誣服,是被刑求的結果。我請求審判長先生給他們做無罪的判決(附帶宣告一聲,在進這軍法處大門以前,我跟他們並不認識,所以我的請求,可以說是客觀的,值得審判長先生參考的)。第五點:關於我個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減刑的判決,也不對加重不滿。美國民間領袖尤金·戴布茲(就是坐在牢裡還有100萬人投票選他做總統的尤金·戴布茲)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話就是我的話:‘只要有下層階級,我就同流;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儔;只要獄底有遊魂,我就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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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我決非“臺獨”分子(2)
“只要我在這島上,不論我在牢裡也好,在牢外也罷;不論我是‘名不副實’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實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罷,我都不會有自由的感覺。因此關於我個人這部分,我不請求減輕。”
李敖說:“從這一書面陳述中,可以看出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