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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制度與職業道德10分,刑法 80分,刑訴 73分,行政法 60 分,民法81 分,商法 45 分(包

括智慧財產權11分),民訴 66分。透過對部分考生調查瞭解,我們認為2009 年考題是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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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以來在考查角度實質變化最大的一年。總的印象是“難度適中,考點稍偏,問題靈

活”。現就2009年的考題特點及其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小結如下:

一、“重者恆重”的“慣例”在個別部門法中被徹底打破。司法考試的內容涉及十四個

部門學科,但是可考性強的重點法條不多,這些所謂的重點自 2002 年實行司法考試以來,

反覆考查,顯得有些老化,缺乏新意。但是今年一改這一“慣例”。尤其在經濟法中,所謂

傳統重點徹底翻盤。經濟法的單選題 5題,多選題12題,不定項3題,共計 35 分。大多數

都偏離了往年常規考點。例如,卷一第 26 題考察增值稅的徵收範圍,這是一稅務專業上的

問題;第 28 題考查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可以從事生產活動範圍,這可謂是一個較偏的考點;

多年不考的審計監督範圍也“登陸”到今年的試卷中;尤其是的第 77 題考查到農業環境保

護措施,著實出乎許多考生的預料。上過三校航天班的學員對此應該沒有太大問題,因為航

天班第一階段是系統精解,強調的是知識面的廣度,不存在問題的死角。

就以上變化,我們認為還很難說就代表了今後的命題方向,因此在今後的備考中只能在

把握重點的同時兼顧一般。對於那些常考點還是要認真對待,在此前提下,儘可能多看一些

考查頻度不高,甚至從未考過的知識點。要知道所謂的重點與非重點也就是透過歷年考查頻

度來衡量與劃分的,沒有永恆的重點。

二、對法條的細微考察的題型悄然消失。往年的司法考試中十分注重對法條準確考查,

考題中相當一部分是對法條細節的考查。例如在行政訴訟法中多次考查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

以推舉1-5 名訴訟代表人(區別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推舉 2-5 名訴訟代表人)。刑事

訴訟中的合議庭筆錄是否需要書記員簽名等。像這些細微的數字考查在今年的考題中消失的

無影無蹤。我們認為這可能代表今後司法考試的一個趨勢與方向,因為對那些並不重要具體

數字考查實在沒有多大意義,最多也就是透過這些不重要的數字來擴大考試分值的區分度,

這顯然是不科學也不可取的。

建議大家在學習法條時不要死摳硬記那些細枝末節的數字,應當從宏觀整體上去把握學

習,要多多思考法條背後所蘊藏的東西,只有這樣,像 2009年的卷一第24題考查國務院反

壟斷機構的性質定位,才能得出正確答案。

三、對“三基”的考查力度進一步加大。2009 年考題最讓人耳目一新的就是側重於對

“三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考查。這一點不僅體現在實體法同樣也體現在

程式法上,例如刑事訴訟中考查了直接言辭原則;控告、舉報與報案;辯論原則。商法中保

險利益原則。這一考查方式有點像研究生考試的題型,同時近年來部分研究生考試又有“司

考化”趨勢。時代發展必然要求知識的複合性,看來這兩大類考試有趨於同一的“苗頭”。

考生都強調法條的重要性,甚至在複習程式法的時候,有的人認為,僅看法條完全可以

滿足應考的需求,這一點透過 2009 年的考題變化,我們可以告誡考生,法條固然重要,但

是僅有法條,相當大一部分的考題就不能應付了。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要把教材上的基

本概念、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都弄通弄懂,才能應對這個考試。

四、注重從宏觀上對知識點之間關聯的考查。2009 年考試的另一大亮點就是大量出現

了知識點之間、知識群之間的比較題型,加大了試題宏觀綜合性。如刑事訴訟中考查法定代

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檢查與搜查的區別;證人與鑑定人的區別;判決與裁定的區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