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而是稅契的作用。《隋書,食貨志》曰:“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這是中國古代稅契制度的開始。“文券”就是在締約雙方繳納契稅時,官府加蓋官印的契約,後代叫做紅契、赤契或官契。元代陶宗儀曰:“紅契,買到者則其無主轉賣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南宋李心傳曰:買賣田宅,“人多憚費,隱不告官:謂之白契。”可見契約的這一大變化是由稅契制產生引起的。所以要在契約上加蓋官印,主要是為了保證契稅的徵收。契約大約在宋元時期,又發生過第二次大的變化,就是契尾的產生。所以這樣,是由於紅契之制不易防止官僚吏員侵吞契稅,因之另創契尾之制。契尾就是納契稅的收據,元代叫做“稅給”,一契尾分大尾與坐尾兩聯,大尾為收據,坐尾為存根,以備查究,此法實行後,對防止官吏貪汙契稅起了一定的作用。從此後,官府規定,凡投稅者,“止鈴契紙,不連用契尾者”。違法。是紅契之後又多了一張契尾,一份合法的契約必須一契一尾。
在先秦的文獻中不見有契約錄文。兩漢的文獻有敘事摘引契約文字的情況,但比較簡單。如西漢初年,陸賈與五個兒子相約曰:“過汝,汝給吾人馬酒食,極欲。十月而更。死家,得寶劍,車騎、侍從者川西漢後期,沛郡有一豪富在病危時為遺令曰“悉以財屬女,但以一創與男,年五十以付之。”還有西漢神爵三年(前糾年)王褒寫的一篇遊戲文字《僮約》。這些資料雖不是契約的錄文,但都接近於當時的契約原件,很有參考價值。文獻中載有完整的契約錄文是宋朝以後的事。要有兩種情況:一為契約式樣,一為契約原文。契約式樣大約開始流傳於唐代後期。上述敦煌契約中有契約式樣多種就是證明。北宋太平興國八年,國家制定典賣契約式樣函I,作辦標準契約”,由地方官府刊印,叫做“官板契紙,或“印紙”。民間締約時,要向官府購買印紙,填寫後,再投稅印契。此種印紙製產生,對契約的規範化起了很大的作用。從此文獻中載錄契約式樣之事大增。代的《新編事文類要啟札青錢》,明代的《尺牘雙魚》和《萬寶全書》等,都載有各種契約,為民間書寫契約提供了方便,也為我們研究當時的契約形式提供了重要參考資料。文獻載錄契約原文,主要見於“家譜”之記述族產、墓地部分中。但今天所見的家譜以清代修的為最多,明代的很少,元以前的已不易見到。因之其中所載契約也較晚,福建晉江縣陳埭丁氏的家譜修於清道光時,中錄元代契約資料八件,這確是一批難得的資料。八仵資料分為三組,第一組為至元二年“勁年)買花園房地用的“問帳”、“公據”、“官契”和“稅給”,共四張。二組為至正二十六年“勁年)賣花園山地用的“問帳”、“公據”和“官契”,共三張,缺稅給。三組只有一張,為至正二十七年賣荔枝園及山地的“官契”日L大多數家譜中所載契約都很晚,屬於明後期的不多。
扎西多吉的孫子聽完扎西多吉的話,再次深思起來,這一次想了很久才緩緩說道:“爺爺,我現在明白那個姐姐的話了,因為不管你要做什麼事情,涉及到的東西都很多,就好比是考古一樣,我們需要學習的就有鑑定,還有文字等等,雖然我很容易記得以前別人考古出來的事實和東西,但是真正如果遇到別人都沒有考察出來的東西,那麼我也沒有辦法的”。
扎西多吉點點頭,語重心長的說道:“孩子,你說得沒有錯,所以爺爺才讓你現在好好的學習,就算將來你要走這一條路,也要走得最好,這樣才對得起李主席,如果你只是一個普通的人,我想李主席也不會和你說那麼多的東西的,不光是你李主席叔叔,還有文兵叔叔,每個人都很看好你,你可千萬不要讓大家失望啊!”扎西多吉的孫子聽完扎西多吉的話,點點頭堅定的說道:“爺爺,你放心吧!雖然我現在不喜歡老師教的那些東西,但是我現在明白了學習它們的重要性,那麼現在我就不會放棄的,我一定要學得很好,將來才可以在考古事業上面做出一個偉大的貢獻,這樣我就可以告訴李主席叔叔,我是一個有用的人”。
扎西多吉點點頭,嘴上沒有說,但是心裡面卻嘆道:“傻孩子,等那麼多年以後,也不知道你這位李主席叔叔是不是還記得你啊!就算還記得你,有過你這樣的一個小孩子和他認識,我想那個時候你也找不到他了吧!今天從他的神色裡面就可以看出來,其實他也不想在那個位置上面的,只是沒有辦法啊!”
生活就彷彿是一個劇本,而你就是導演,同時你也是一個主演,只是要看你怎麼去演出這一部電視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