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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藤井宏《明代鹽商の一考察》,《史學雜誌》,54之5,6,7號(1943)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220…221。外,一般商業,似未能如此管制。16世紀管理北新關商稅之一主事雲:“行戶四散,或居山僻之鄉,”是以促其納稅不易,其建議為:“市鎮在百里內,許牙行不時告認,其餘�屬地方,一切停罷。”所稱牙行散居鄉間,亦與《三言》所敘符合。傅衣凌認為中國農業和手工業直接結合,如明清松江之布,均系農村女工所產,限制手工業脫離農業副業而獨立《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北京,1956),頁31。。其實商業亦被此農業副業所吸引,而進出於鄉村間,其結果為遲滯銀行業務信用貸款之發展,因鄉間交易,其往來均為單元,毋須撥兌劃賬也。

《三言》中之牙商,對客商言為“主人”。兩者間之關係除商業外,尚有超經濟之情誼。如客商患病,牙商之為主人,通常加以照顧。蔣興哥之能在廣東重理祖業者,亦因當地牙商顧全其父祖之交誼。是以蔣一到當地,“舊時相識都來會面,興哥送了些人事,排家的治酒接風,一連半月二十日,不得空閒。”明律又定牙商不得操縱市場,尤須平定價格《大明會典》,卷164。。《三言》中無資料證實此規定已全部遵守,但亦未顯示其已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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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