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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工作就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30年來,中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可喜成就。這方面首先表現在立法工作成績顯著。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是世界上立法數量最多的國家。目前,我國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都已經有法可依;其次,普法工作取得了進展,學法、講法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現象,老百姓已經比較習慣於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權益,“打官司”也不再為民眾所畏懼;再次,依法治理工作也在多方面展開,並向縱深發展,在治國理政方面曾經是普遍現象併為人們習以為常的人治雖然還不能說已經完全消除,但至少可以說已經不是主流、而且是人人都可以批評的非正常狀況了;又次,我國的基層民主建設也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村民自治組織已在全國普遍推開。我國先後頒佈了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對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法律途徑作出了具體規定,使民主有了法律保障。除以上幾項之外,還應該著重提到的是中國的法律服務業也得到較快發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很大進展。律師法於1995年5月正式頒佈實施,律師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1994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為貧困者、弱者、殘者提供法律援助。1997年5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正式成立。目前,全國所有的省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填補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空白,使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得到完善,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現代化建設邁出的可喜一步。

4.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得到完善。

首先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實現了法制化。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序言中增加了這樣的文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將此項制度確認下來。八屆政協二次會議透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中,把參政議政規定為政協的主要職能;八屆全國政協常委第九次會議透過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參政議政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協履行職能的主要任務和基本方法。這些,為政協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完善了法律手續。其次是中共與各民主黨派以及社會各方面、各階層人士合作與協商的形式逐步定型。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定期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舉行民主協商會,就中共中央將要提出的大政方針問題進行協商。這種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還定期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座談,內容不限,但一般是談心、交流溝通思想、通報情況、徵求意見、聽取政策性建議、就某個專題進行討論等等。這種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再次是在有關政治協商與多黨合作的一系列法律和檔案中,對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如:國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和重要部署,政府工作報告,國家財政預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政治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國家領導人選,行政區劃,外交方針等;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如: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國家重要方針政策地貫徹情況,國家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各級公務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廉潔奉公等方面的情況等等。此外,還有一些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進入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擔任了領導職務。這一切表明: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已經佔有了相當重要的地位,我國國家政權的全民性日益得到實現。

5.機構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我國政府機構雖多次進行改革,但實際情況是:想法好、初衷好,但預期效果卻始終沒有達到。直到中共十七大召開前,我國機構膨脹的情況仍然非常嚴重。龐大的機構所耗費的鉅額開支,使國民經濟不堪重負。中共十四大報告中指出的那種“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的情況其實並沒有根本改變,這方面的改革從結果來看雖然乏善可陳,但也不能說絲毫沒有進展。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改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兩點:一是建立了幹部離退休制度,廢除了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二是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釋出實施,標誌著我國幹部人事制度已進入現代化程序。

機構改革之所以步履維艱,主要是因為機構問題是我國政治體制中很深層次的問題,機構改革可以說是諸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