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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刑部大牢是帝國最高階別的監獄,可稱“帝國第一監獄”。“犯人”入監,首先存在被關押在哪個牢房的選擇問題。牢房並不都是一樣的,差別很大。具體說,“帝國第一監獄”的牢房有兩種:“老監”和“現監”。

“老監”有四個,每個監區有五個牢房。正中那間是看管犯人的獄卒住的,牆上有窗戶可以透光,屋頂有天窗可以通氣。周圍四間則沒有窗戶和天窗,不見天日,空氣不流通,而關押的犯人常常多達二百多個。獄中規矩,每天傍晚就鎖門,天快亮時才開鎖。晚上犯人大小便只好在裡面解決,臭氣與食品的氣味相混雜。寒冬季節犯人睡在地上,到了春天很少有不生病的。一個犯人半夜裡死了,其他犯人睡在他旁邊,活人和死人頭並頭、腳挨腳而睡,沒有辦法迴避,這樣得傳染病的人就更多了。所以入“老監”等於向鬼門關靠近了一步。“老監”裡每天都有三四個犯人死亡,多的時候甚至每天有十幾個,死了就從牢牆的洞口拖出去。

“現監”的條件要好得多,這是一些木板搭建起來的房子,所以也叫“板屋”。

根據規定,“老監”是用來關押重案犯的,那些大盜、慣偷、殺人要犯應該關入“老監”。“現監”則給正在打官司而沒有結案定罪的人、被案件牽涉的人、證人,以及犯輕罪的官員住,類似臨時拘留所,所以它不像關押重案犯的牢房那樣結構牢固,而且密不通風。被關押在刑部大牢裡的“犯人”,其實也不一定是有罪的人,或者是因案牽連,比如方苞本人,有些則是證人,比如某人因兒子不孝控告他兒子,左右鄰居是證人,因此也被牽連關押。按道理,這些人應該住“現監”。

但是規定是規定,怎麼執行卻要看獄卒們的意思。一旦被投入獄,獄卒不問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都先給你戴上手銬腳鐐,關進老監,讓你痛苦不堪。由於入“老監”是遭罪,能夠去掉鐐銬、住到“現監”裡面就是一種犯人們求之不得的“待遇”。要進“現監”,這得花費幾十兩銀子。

於是,你有錢、願意給錢,可以從“老監”中脫身,押在“現監”裡面;你沒錢、不願給錢,則會被押在“老監”裡等死。這樣事情就顛倒了過來:因相同的案子而入獄的人,罪行嚴重的反而可以住“現監”,罪輕或無罪的人卻要進“老監”受苦。這種牢房選擇的顛倒說明了什麼問題呢?它說明了權力的本質。

對於“犯人”來說,關押在哪種牢房關係到個人福利,關在“老監”意味著性命堪虞,關押在“現監”情況則要好得多,因此爭取進“現監”是體現“福利最大化”的選擇。但是你進“老監”還是“現監”的選擇權不在自己手上,而在獄卒手裡。換句話說,獄卒在這裡的權力是決定犯人住在哪個牢房裡的能力,這個能力能夠直接影響犯人的個人福利。——對於本來應該住“現監”而現在住“老監”的人來說,獄卒的行為減少了他們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法傷害權”;對於本來應該住“老監”而現在住“現監”的人來說,獄卒的行為增加了他們的福利,所以行使的是“合理賜福/利權”。

刑部大牢獄卒決定“犯人”關押在哪種牢房的選擇權本來微不足道,但經過他們出神入化的運用,卻使人不由得望而生畏,因為這種權力直接影響到“犯人”們的生死,對於個人來說,沒有什麼比這更重要了,所以對於獄卒們的那麼點權力也不得不表示足夠的敬重。清代的人說:“人命可出可入,訟獄可上可下,盜賊可拘可縱,帑藏可侵可漁,處分可輕可重,銓選可疾可滯,人才可升可降。”(尹耕雲《胥吏論》,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二十八)小小的公務員有時候可以決定你的生死榮辱,你不敬重他是不行的。至於權力大者如君主,那就更加讓人頂禮膜拜了。

先秦的思想家管子說到君主應該如何行使權力的時候說:“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管子?任法》)君主掌握了決定臣子生死、貧富、貴賤的權力,自然可以驅使臣子為自己賣命,又有誰敢不對他既敬又畏。

掌握權力者,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權力,他也會加以利用,做為增進個人福利的本錢,這是人類的生存本能和社會競爭的必然結果。這樣,他可以主動為自己創造福利,也可以被動等待他人提供福利,於是他便在社會生活中進退自如,如魚得水,甚至呼風喚雨,為福為禍。這,大概就是權力的誘惑力,也是許多人都有“權力的飢餓”的原因所在。

三 兩權相權

吳思先生在其《潛規則》和《血酬定律》兩書中強調了“合法傷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