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就有很多人表示了懷,因為這地方的行情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一天的收入至少要在五千塊錢以上的,年底繁忙的時候一天一萬多塊也是有過的,一年下來怎麼也該有個兩百萬的收入,怎麼可能只有三十萬?
再加上別的一些事情,村裡面就有人鬧事兒,把狀告到了縣裡面,表示村裡面設卡收費,財務不透明,群眾意見很大。
當時其他村民也反映村支書的問題很大,於是在向上反映之路並不通暢情況下,有人編寫了小字報,首頁的標題就是揭開下山路收費的神秘面紗,還提出了口號,表示不怕打擊報復,不怕坐牢,不怕殺頭,誓要將問題追究到底。
村民們把小字報貼出來之後,事兒就鬧大了,村子裡面還沒有怎麼樣,縣裡面就來了人,把帶頭鬧事兒的幾個人給抓了,罪名就是誹謗他人名譽。
範亨聽少女講了這件事情之後,就問道,“難道你們一直沒有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嗎?”
第四百二十七章 案情曲折
“怎麼沒有啊?可是條條路不通——”陳曉陽回答道。
村民們被抓之後,下林縣檢察院指控陳紅烈等村民五人犯誹謗罪,向下林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認為,陳紅烈等村民五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陳紅烈獲刑兩年,其他四人獲刑一年。
因不服法院的判決,陳紅烈等人以“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結果下林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法院依然認為誹謗事實成立,但這一次的判決結果是陳紅烈等人分別被加刑六個月。
重審一審宣判後,村民陳紅烈等人不服,以“本案屬於自訴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程式違法,所反映問題真實,不構成誹謗罪”為由,再次向臨江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臨江市中院是麼態度?”事情問到了這裡,範亨倒是非常感興趣了。
陳曉陽對範亨說道,“臨江中院作出裁定,認定下林縣法院沒有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屬於程式違法。並裁定撤銷重審一審判決,將該案再次發回下林縣法院重新審理。”
“嗯,臨江市院的裁定是沒錯兒的。”範亨點頭肯定道。
就在案件再次被髮回重審時,有關媒對此進行了報道。
有鑑於此,臨江市有關部門成立了個關於此案的督察組。隨後不久,下林縣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陳紅烈等村民相繼被取保候審。
此後多久。被關押在牢獄當中地五位村民地家屬分別接到了司法機關要求他們給這五人提供擔保地通知。但家屬認為果有罪。就開庭審理。如果沒罪。就先把案子給撤銷。取保候審算怎麼回事兒?
下林縣縣委縣政多次派人與五位村民家屬溝通。希望他們同意先辦取保候審。人放出來之後再討論是否撤案。但此舉被眾家屬們拒絕了。
“那麼後情況是怎樣地?”範亨接著問道。
“迫於形勢。還是取保候審了。”陳曉陽有些無奈地回答道。
其中一位村民地弟弟在林業局做副局長。見做他地工作不通關部門就找到了他弟弟。考慮很多因素。最後這位村民被取保出來。擔保人是林業局。另外一名村民地兒子在教育局工作。他地擔保人就是教育局。其他兩名村民也是在親戚地動員下。親屬才同意辦理取保候審地。
而陳紅烈地擔保人則是水利局原因是他有個妹夫在縣裡從事打井生意。水利局欠妹夫一筆錢。因此水利局就順理成章地成了他地擔保人。
“這都是什麼事情,荒唐!”範亨聽到了這裡,也不由得哼了一聲。
“總而言之,下林縣方面為了儘快辦好取保候審一事,幾乎動員了他們的所有社會關係。”陳曉陽對範亨說道,“林業局、教育局、水利局等單位提供保證等於由外人或者下林縣政府主動提供保證,這與立法的本意不合。法律的要義在於,提交保證金和保證人必須是出自申請人的主動行為。”
範亨點了點頭,就有些躊躇起來,這件事情其實來龍去脈很簡單無非就是村裡面私設收費站,最後分贓不公造成的內部糾紛是從下林縣檢察院和法院的表現來看,北王村私設收費站的問題是不那麼簡單,否則檢察院和法院也好林縣縣委縣政府的態度也好,都顯得有些曖昧了。
這件案件中的點就是,明明是自訴案件,檢察機關為什麼偏偏要整成公訴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不加刑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