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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章 下午庭辯1

間雖短,兇手足以對一個處於毫無意識狀態下的人下刀殺害,然後留下兇器躲離案發現場,嫁禍給我當事人。

他們把時間都算好了,下刀時間不能過短也不能過久,過短了兇手不好辦事,甚至會被我當事人發現,過久了被害人的血液會凝固。這是一個十分明顯的誣陷案。

另外,根據法醫提供的驗屍報告,被害人屍體頭部朝西北,腳朝東南方向,東北面有噴濺的血跡,由此可見,兇手是在西面或西南面向被害人下刀。還有根據驗屍報告上描述,傷口由左向內偏右,傷口左寬右窄,可見兇手是個左撇子,左手正手握刀刺入被害人胸部。而我當事人是右撇子。

再有按照控方證人尹女士所述,案發當時我當事人是站在被害人正面,用左拳擊打在她頭部,從站位上來看,我當事人只能從兩個部位進行擊打,一個是被害人的前額,一個是她的頭部右側。

如果是從正面出拳擊打在前額上的話,那麼被害人的後腦必然會撞在牆上撞出傷痕,但法醫驗屍報告沒有這個記錄。

如果揮拳擊在頭部右側,被害人勢必會往其左手邊倒下,根據控方證人尹女士所述,當時被害人穆小蓮是退到北面牆,那麼她的左手邊就是東面,這樣一來她的頭部也就應該朝東面。而警方和法醫提供的案發現場照片,被害人的頭部卻是朝西北方向,法醫的驗屍報告也是如此描述的。所以我當事人不是兇手,兇手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