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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部分

料,因此西藏的制度透過把勞動力配屬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從本質上看,給予領主的領地與中世紀歐洲、沙皇時代的俄國和封建時代的日本的采邑制非常相似。”

“……殘酷的法律反映了殘酷的制度,殘酷的制度產生殘酷的法律。在西藏,貴族握有大權,勢力浩大,貴族與僧侶,共同盤據政fu中的重要位置,其財產之巨大,亦不弱於寺院。貴族對於佃農,可以行使官府權力……沒收牲口,罰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它一切處罰,貴族皆得隨時行之。……西藏最嚴重的刑罰為死刑,而喇嘛復造靈魂不能轉生之臆說,於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體幹顱之慘狀。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則將犯人縫於皮袋之內,而擲於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約5分鐘開始下降,後視其猶有生息,則再擲沉之,迨其已死,於是將其屍體,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軀體投之河中,隨流而去……。斷肢刑,用於冒犯及抗拒之確有證據者,而小賊在曠野搶劫,亦用此刑。斷肢刑系將其手與足切斷,四肢當切斷時,務須縛緊,以免血跡之溢流……斷肢之外,又有一種剜眼之兇刑,或用凹形之煨鐵,置於眼內,或用滾油,或開水,倒於眼內,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視力,然後將其眼球用鐵鉤攫出……囚犯一入監獄,罕有能避死而生存者。即能生存,亦因種種摧殘,而損失喪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於溼、黑暗、汙穢及有害於衛生之土牢中,永遠不見天日。西藏官府,對於罪犯,每日只發些微之口糧不足維持其生活……。且西藏之罪犯,又間有鞭笞及痛拷之刑。又制一種絞鏈,以鎖其手足,且判定其期限,至期始開釋之,以復其自由。有時亦用枷刑,配以鐵鎖。最重之笞刑,可以至一千鞭。甲本及高等官吏,始能實行最重之刑法。受笞打之刑者,兩手分開,面孔貼地,由施笞刑之二人,各攜皮鞭或柳條,以笞撻其大之兩……”

“……西藏的刑法是最為嚴厲的。除了罰款和監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鞭打的不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還有被告甚至見證人。對嚴重違法者,既使用頸枷也使用手銬。頸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塊沉重的方木塊。對殺人犯和慣偷慣盜,則使用鐵製腳鐐。對很嚴重的罪,諸如謀殺、暴力搶劫、慣偷或嚴重的偽造罪等,則要剁手,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於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謀殺罪的人被裝進皮口袋,縫起來,給扔進河裡。”

“受理刑事案件的地方官是一個地區的首腦,即宗本,還有莊園主(當案件只涉及他們的佃戶時)。另有四名地方長官負責處理聖城及其近郊的案件。這些地區行政長官中,有一名可以隨意鞭打被告人,高興打多少鞭就打多少鞭,高興幾時打就幾時打,只要不將其打死就成。當被盜財產尚未找回之時,被告人往往被鞭打好幾次,以使他說出被盜財產藏在什麼地方。宗本所科罰金是有限度的。他除了每年一次將小部分提政fu外,其餘大部分歸他本人。”…;

“偷竊所受到的懲處最為殘酷,象在shijie各地一樣,犯這種罪的人多為居民中的窮人。在拉薩,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貪圖別人的財產而受到了懲罰的人,他們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瞎了眼睛的、從事乞討的盲人。其次,西藏還習慣於讓罪犯終生脖套圓形小木枷,腳戴鐐銬,流放到邊遠地區和送給貴族或各宗長官為奴。強大的僧侶勢力掌管一切,但僧侶也有高低之分,過著天上地下的生活。即使是在寺院裡,普通僧人也隨時面臨著刑罰,甚至死刑……”

“在西藏沒有強大的中產階級。控制著封建領主的是僧侶。因為西藏人虔信他們那種形式的佛教,強大的僧侶勢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沒有僧侶也無能為力。這個地方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農民是他們的奴隸。……這些窮人和那些小佃農毫無怨言地為他們的神上的主人幹活,對這些人他們懷有盲目的崇拜。雖然他們要將自己微薄的收入的十分之一強的那部分給寺院,但他們並沒有不滿情緒。必須記住的是,每家每戶至少要送一人去當喇嘛。”

“西藏各寺院各自成一市鎮,皆以堅固之磚石築成,各有無數房舍、廳堂及禪院。街市雖湫隘不潔,而寺院則皆寬廣。……藏人作喇嘛之主要目的,不過藉此爭名奪利耳。至於尋求宗教真理,從事救人濟世,則絕非若輩所願為。若輩所希求者,無非逃避現實人生之苦痛,而享受今生與來世之逸樂生活耳。為眾生服務之說,在藏僧心目中,實不值一顧也……至於此輩喇嘛道德上之素養,餘亦無好評。終身不娶之僧侶貴族,大都另有所歡,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