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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部分

注'七'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幹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

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也。

注'八'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注'九'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注'一0'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注'一一'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注'一二'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注'一三'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注'一四'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注'一五'春秋於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壟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一'

注'一'器,重也。

皇后弟侍中竇憲,'一'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壟,壟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壟。林卒被用,而以臧汙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緓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臺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二'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緓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注'一'臣賢案:竇後紀及憲傳並雲憲竇後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注'二'幾微言微細也。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併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一'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二'

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嘆,即□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注'一'鐔音徒南反。

注'二'*(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及竇憲為大將軍徵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一'東平相應順'二'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注'一'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注'二'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觽。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一'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二'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三'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四'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併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注'一'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後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注'二'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注'三'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注'四'耐者,輕刑之名也。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夡,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