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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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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人賜爵者,有罪得贖,貧者得賣與人。

注'五'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鄉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悌、力田,高後置,所以勸導鄉里,助成風化也。文帝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觽人之師也。其以戶口率置員。”事見前書。

注'六'漢制,賜爵自公士已上不得過公乘,故過者得移授也。同產,同母兄弟也。

注'七'無名數謂無文簿也。佔謂自歸首也。

注'八'漢制,二百石以上銅印黃綬也。

注'九'公羊傳曰:“上無天子,下無方伯。”此制引以為謙也。

注'一0'帝謙言年尚少壯,思慮輕淺,故須賢人輔弼。

注'一一'賴,恃也。左右,助也。

注'一二'六尺謂年十五已下。大節謂大事。撓,屈也。音女孝反。

注'一三'趙□也。應劭風俗通曰:“禮,臣子無爵諡君父之義也,故髃臣累其功美,葬日,遣太尉於南郊告天而諡之。”

注'一四'李欣也。梓宮,以梓木為棺。風俗通曰:“宮者,存時所居,緣生事死,因以為名。”

注'一五'馮魴也。將校謂將領五校兵以穿壙也。前書音義曰:“復土,主穿壙填塞事也。言下棺訖,復以土為墳,故言復土。”

秋九月,燒當羌寇隴西,敗郡兵於允街。'一'赦隴西囚徒,減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調。又所發天水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二'遣謁者張鴻討叛羌於允吾,'三'

鴻軍大敗,戰歿。冬十一月,遣中郎將竇固監捕虜將軍馬武等二將軍討燒當羌。

注'一'允街,縣名也,允音鉛,街音佳,屬金城郡,故城在今涼州昌松縣東南。

城臨麗水,一名麗水城。

注'二'更謂戍卒更相代也。賦謂僱更之錢也。前書音義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古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有)*一月一更,是為卒更。貧者欲得僱更錢,次直者出錢僱之,月二千,是為踐更,有過更。古者天下人皆當戍邊三日,亦名為更。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當行者不可往即還,因住一歲,次直者出錢三百僱之,謂之過更。”

注'三'允吾,縣名,屬金城郡,故城在今蘭州廣武縣西南。允音沿。吾音牙。

十二月甲寅,詔曰:“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一'

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二'

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三'其未發覺,詔書到先自告者,半入贖。今選舉不實,邪佞未去,權門請託,殘吏放手,'四'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有司明奏罪名,並正舉者。'五'又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奸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其務在均平,無令枉刻。”

注'一'禮記:“孟春之月,佈德和令,行慶施惠。仲春,無作大事,以妨農事。”

注'二'前書音義曰:“右趾謂刖其右足,次刖左足,次劓,次黥,次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者,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舂者,婦人犯罪,不任軍役之事,但令舂以食徒者。”

注'三'完者,謂不加髡鉗而築城也。次鬼薪、白粲,次隸臣妾,次*(作)*司寇*'作'*。

注'四'放手謂貪縱為非也。

注'五'舉非其人,並正舉主之罪。

永平元年春正月,帝率公卿已下朝於原陵,如元會儀。'一'

注'一'漢官儀曰:“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寑於墓側,漢因而不改。諸陵寑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其親陵所宮人,隨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陳莊具。天子以正月上原陵,公卿百官及諸侯王、郡國計吏皆當軒下,佔其郡國谷價,四方改易,欲先帝魂魄聞之也。”元會儀見下。

夏五月,太傅鄧禹薨。

戊寅,東海王強薨,遣司空馮魴持節視喪事,賜升龍旄頭、鑾輅、龍旗。'一'

注'一'旄頭,見光武紀。鑾,鈴也,在鑣。交龍為旗,唯天子用之,今特賜以葬。

六月乙卯,葬東海恭王。

秋七月,捕虜將軍馬武等與燒當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