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坐牢。如此嚴厲的處罰應與造成的傷害程度相對應,這樣也鼓勵許多人不要酒後開車。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點,我藉助一點點代數知識,假設在N個酒後駕車者中,有g%被逮捕了——假定造成事故後司機的逮捕率更高一些。對於被逮捕的人,每個人所接受的處罰是d,代表墨菲說的1萬美元,D是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所帶來的全部損失,那d=D/gN。那麼,對於那些被逮捕的人,全部的處罰是D=gNd,這個數目正好 與酒後駕車的司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一致。
關於酒後駕車的司機的動機,每個人所造成的損失大約為gd=gD/gN=D/N,也就是每個酒後駕車的司機實際造成的損失為PD/PN,P代表一個酒後駕車的司機造成車禍的可能性。關於這種引發事故可能性的假設並不精確,但遠遠優於認為所有喝酒的人都可能傷害他人的假設。還有,對於所有被捕的人,對其懲罰的輕重程度也可能不同,但要根據血液中酒精濃度、開車的魯莽程度、造成事故的嚴重程度、過去的犯錯行為、其他與事故的嚴重程度有關的因素,以及個人責任的大小。
根據我的瞭解,在美國沒有一個州會對酒後駕車被逮捕的人強行實施如此嚴厲的處罰。事實上,這樣處理他們實在是太寬大了,並沒有嚴肅對待這個嚴重的問題。像瑞典這樣的國家,在懲罰那些因酒後駕車而被抓的司機時,措施非常嚴厲、苛刻。只要駕駛者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一點點,就可能導致6個月以上的坐牢,同時駕照也會被吊銷。如果超標的更多,就可能蹲一年的牢獄。憑我在瑞典和挪威的經歷,這種威懾措施很有效,引導那些打算喝酒的人不要開車。弗特雷(H。 )寫的幾篇經濟類文章(如《挪威和瑞典在酒後駕車上的威懾力:現有政策的經濟分析》,發表在《斯堪的納維亞犯罪研究》期刊上)都表明諸如收費、吊銷駕照、刑期等懲罰措施,在解釋瑞典酒後駕車的人較少及事故發生率更低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儘管勞倫斯·羅斯對某些研究結果表示懷疑,比如,他寫了一篇文章《斯堪的納維亞有關酒後與開車的法律有作用嗎?》,也發表在《斯堪的納維亞犯罪研究》期刊上。
美國對待酒後駕車行為驚人的寬鬆,包括對那些由於魯莽駕駛而嚴重傷害或造成無辜者死亡的酒後駕車的司機的處罰方法。由於酒後駕車使人感到憂慮與不安,美國政府不得不試圖減少公路上的傷亡事故,在過去的20年裡對犯罪行為嚴重者加大懲罰力度,有超過200萬人被送進監獄。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七章 違法、恐怖主義與懲罰(8)
貝克爾
評論
這個話題延續了我之前的話題:紐約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我們要再一次談論解決安全監管的問題。處罰酒後駕車者的例子似乎比禁止在食物裡新增反式脂肪酸的例子更明瞭,因為酒後駕車產生的外部性效應更加明顯,但其實這是一種假象。貝克爾對酒後駕車者實施更嚴厲處罰的建議應被指責為“家長式”的做法,因為這樣做控制的是“產入”而不是“產生的結果”。如果每年因酒後駕駛而被捕的人數達140萬人,我們可以很現實地假定酒後駕駛產生的事故只是一小部分,只有2 000個無辜的人遇害,從而得出大多數酒後駕車行為是沒有多大危害的。那麼為什麼要抓捕和嚴厲處罰酒後駕車的司機呢?為什麼不只處罰那些造成傷亡的駕駛者呢?事實上,我們應該對諸如魯莽的殺人行為(如果受害者死了)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魯莽行為進行處罰,而且要嚴格處罰。為什麼要處罰99%沒有造成傷害的酒後駕駛者呢?事實上,如果對於莽撞殺人行為的處罰是合理的,那麼每年大約有17 000人死於酒後駕車,這種結果也應是可以接受的。
這實際上是一個很合理的推斷。如果每年只有2 000個無辜者因酒後駕車而遇難,除了司機自己(事實上,一個喝醉酒的司機到底又會造成多少車禍事故呢?),那麼酒後駕車的司機導致他人喪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之前我對於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所運用的生命價值的評估也可以用於引導酒後駕車的成本與收益分析。透過統計被逮捕的酒後駕車的司機的人數,一個喝醉的司機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性肯定非常小。假定每年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為(這很合理,因為如果有200萬個醉酒司機,而被逮捕的人數已經很少了,還有許多人沒有被抓住,那只有2 000人遇害),那麼因酒後駕駛所產生的傷亡成本預計達到7 000美元,即×7 000 000美元。(這個結果正好對應貝克爾所計算的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