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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的理由多麼冠冕堂皇,歸根到底就是你不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你想把責任轉嫁給別人。一旦我們有了尋找藉口的習慣,那麼我們的責任心也就慢慢地煙消雲散了。我們要拒絕藉口,避免養成尋找藉口的壞習慣,在工作中,更應該想辦法去落實責任,而不是忙著找藉口。
巴頓將軍在他的戰爭回憶錄《我所知道的戰爭》中曾寫到這樣一個細節:
我要提拔人時常常把所有的候選人排到一起,給他們提一個我想要他們解決的問題。我說:“夥計們,我要在倉庫後面挖一條戰壕,8英尺長,3英尺寬,6英寸深。”我就告訴他們那麼多。我有一個帶後窗戶的倉庫。候選人在檢查工具時,我走進倉庫,透過窗戶觀察他們。
我看到夥計們把鍬和鎬都放到倉庫後面的地上。他們休息了幾分鐘後,開始議論我為什麼要他們挖這麼淺的戰壕。他們有的說6英寸還不夠當火炮掩體。其他人爭論說,這樣的戰壕太熱或太冷。如果夥計們是軍官,他們會抱怨他們不該幹挖戰壕這麼普通的體力勞動。最後,有個夥計對別人下命令:“讓我們把戰壕挖好後離開這裡吧,那個老畜生想用戰壕幹什麼都沒關係。”
那個夥計得到了提拔,我必須挑選不找任何藉口完成任務的人。
“我警告我們公司的人,”美國塞文事務機器公司前董事長保羅·查來普說,“如果有誰說‘那不是我的錯,那是他(其他的同事)的責任’,被我聽到的話,我就開除他,因為說這話的人顯然對我們公司沒有足夠興趣。”
無論什麼工作,都需要不找任何藉口認真去落實責任的人。對我們而言,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記住自己的責任,無論在什麼樣的工作崗位上,都要落實好自己的責任。不要用任何藉口來為自己推卸責任,因為落實責任是不需要任何藉口的。企業是每個人的,責任不分你我,如果公司的每個人都能夠主動地落實責任,不把責任推給別人,企業才能實現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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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規則不代表規章制度
潛規則不代表規章制度:制度的缺陷導致責任的缺失
“潛規則”這個詞,來自作家吳思對當代中國的觀察和揣摩。它指的是明文規定的背後往往隱藏著一套不明說的規矩,一種可以稱為內部章程的東西。支配生活執行的經常是這套規矩,而不是正式制度這種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潛規則”主要是社會中存在的一些“陋規”,如魯迅先生所說,“藏在皮袍下面的東西”,是社會中一種看不見、摸不著,行之有效但擺不上桌面的行為方式。
規章制度的缺陷,迎合了人性中無法克服的弱點,以及人性的複雜,造成了許多人喜歡按“潛規則”辦事;比如有的人常常不是規範自己的行為;而是習慣去找關係“通融”;借權力“放行”。而一個執掌規則的人;只有學會網開一面、下不為例;才被認為“會處世”、“會做人”;真正講原則、守規矩的人;卻被譏為死板、迂腐;不懂變通。於是;在有些人心裡;規則可以靈活掌握;法律富有彈性;秩序可以隨意調整。久而久之,在落實責任過程中習慣性地以潛規則來辦事,反倒忘了正式規章制度的存在。
在廣東一家經營電器的企業中,業務部的小劉和財務部的趙姐吵得不可開交:原因是產品銷售的款項催討不知何時形成一種習慣,一直是由業務部來催討。業務部的小劉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來求財務部的趙姐幫忙;而趙姐也正因為上級經理對於款項未能及時到位的訓斥,而急著找小劉。兩人一見面自然就是相互抱怨和爭吵,業務部的小劉面對財務部趙姐的責問,也毫不示弱:“催討款項本來是你們財務部的事!”趙姐一聽此話,也是火上心頭:“催討款項從來都是你們業務部的事,什麼時候變成財務部的事了?!”
兩人的爭吵,引來了兩人上司之間更大的爭鬥和對峙,當問題變得不可解決時,方才想起看看制度是如何規定的。一看制度的規定,所有人都大吃一驚:制度規定裡清清楚楚地寫著,業務部和財務部都負有“催討款項”責任的字樣。再細看下去,更叫人吃驚,制度上規定,如果催討款項遇到困難時,總經理辦公室和保衛部都負有協助催討的責任。看完企業制度規定後,小劉、趙姐和兩人各自的上司反而高興輕鬆起來了,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