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教士都是他母親的親戚。同樣地,諾讓的吉貝爾的自傳(大約1115年左右)中很多地方提到他的血親關係,表明他也有相似型別的家族記憶。
不過,朗貝爾的說明次序是先男性後女性,先長者後年輕人。在教會法規的思想中,喬治?迪比認為,“他的父系家族是按照武士血統的‘家庭’組織起來的,其中資歷是最重要的。”在這種同族親屬關係中區分男系血統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如果我們去做,我們會發現在朗貝爾的文獻中潛藏著一個由男性/女性、老人/幼子定義的具體結構。這個精心選擇是他清楚記憶的結果。這個男系血統的中心當然是在瓦特雷洛的大家庭。朗貝爾沒有充分讓這一點明朗,因為他不像家庭系譜學者那樣,不是生活在家庭的成員,而是在別處謀生的兒子。
宗族可以被稱為“政治結構的基本單元”——但不準確。親族功能統一它的成員抵禦外部世界。不僅如此,它還維護成員之間的不一致,並確保這種不一致能夠被所有人接受。在遺產繼承的劃分中存在不同,而且關於社會角色的嚴格規則更顯著地阻礙了年輕兒子們的婚姻。透過模糊內部的衝突(它又促進了變化),譜系使許多事情的結果合法化;它也在公開競爭中為群體的利益服務。
在這裡,我們必須尋找實際限制個人行為的規定。但是這些限制是策略的反映,而不是集體態度發出的力量。在法國北部,幼子的死亡對貴族來說尤其是災難。宗族會對兒子的牧師產生仇恨,他們懷疑肉體的聯絡,但卻完全沒有能力克服它。它顛覆了夫婦製造的平衡,或者被家庭的政策所破壞。它侵入到私人的時間和貴族男性與女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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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諧的夫婦婚姻(1)
男系親屬子裔必定與一對夫婦、家庭的主人和兒子們的父親聯絡在一起,它的真實存在是自此肇始的。儘管我們對這對夫婦每天談些什麼瞭解甚少,但是他們是這個家庭的核心。在封建世代,最典型的和最有活力的血親團體組成了一個廣泛的利益和情感共同體(儘管他們並沒有共同聚居在一處)。它的成員是已經成年的弟兄和堂兄弟們。所有人皆惟家庭祖傳財產上的那處中心住宅是瞻,它是這個家族世系威望的焦點中心,由上一代的夫婦傳承給他們的長子及其妻。領主和夫人共同統控著這個城堡(或者至少統控著住人的部分),因此他們是這個時期的最顯赫的角色。
在研究婦女狀況和配偶之間關係時,以這對夫婦作為參照背景不很恰當;加入一個情人,惡意地炮製第三者插足也不很恰當。而缺乏科學追求和訓練的平庸而多產的作家,在研究大眾歷史的幌子下,在這兩個主題上添油加醋胡說一氣:傲慢且善於獻媚的夫人,以及婦女是壓迫的受害者。但在“天主教時代”或其他任何時代,“婦女”都不是歷史的好主題。婦女的社會階層紛繁複雜,且婦女所佔的社會角色複雜多變(妻子、姐妹、母親,等等),因此我們不能將她們視為單一的整體加以處置,我們必須全面考量男人群體、女人群體和兩性群體之間的關係。
家庭裡的妻子(或母親)在多大程度上融入迎娶她的家族中?她與嫁出她的家族保持什麼樣的關係?這些問題不僅在封建時代很有趣,在其它時期也一樣有趣。但是在封建背景下,它們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在那個時代,許多貴族婚姻都是受到政治動機操控。女人是一個宗族的人質亦或另一個宗族實現政治目的的工具嗎?儘管我認為,社會學因素不能講出歷史的全部真相,但我在試圖描述婚姻生活或提出問題——自由的個人在這種體制約束之下如何行動的——之前,想對它進行一番探討。
配偶的選擇。為了分析親族系統,我們必須對男人如何相互交換女人加以理解。這個典型的列維?施特勞斯式的問題不應該遮蔽這樣的事實,即婦女不純粹是被動的物件。只有停留在一定的解釋程度上和不說出婚姻背後存在的任何實際行為或者權力關係,它才是正確的。一位父親將他的女兒“送給”女婿,這個人“拿”她作自己的妻子:這些中性的表達在不久之前仍然很普遍。
在“原始”和“古老”的社會中,婚姻受到精心的規約。血親*,即在近親或者某個(平行)血統之間的婚姻,是被禁止的,而較遠的(交叉的)堂表兄弟姐妹之間是允許通婚的。中世紀早期的婚姻嫁娶系統是有史以來最複雜一種系統。人類學家將稱為“血親禁婚”,因為男系與女系之間沒有差別:男性不能與處於同一血統中任何支系的堂兄妹結婚,通常是四代以內。改變親族支系計算的數量和方法,不會必然改變系統的運轉,但是它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