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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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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不斷向媒體灌輸,說我不具備經紀人資格。我非常小心,不作回應,否則事情會更糟。這完全是商業上的事,沒必要針對個人。當一個記者問我對受到的攻擊怎麼看,我保持著積極的態度。“事情會解決的。”我說。

李耀明把常青公司合同抬出來反擊,說姚明已經承諾了別的公司,所以我的干預是發瘋。他犯了個錯誤,因為我手上有常青公司的合同影印件。

合同約定常青公司取得姚明全部收入的1/3。一個大問題是合同的簽名方只有常青公司和姚明,沒有其他人。現在我知道了,X先生原來打算東方隊拿1/3,姚明拿剩下的1/3,但這都是口頭上說的。這些細節都沒有對外公佈,X先生只是竭力宣揚,常青公司和姚明之間有合約。

於是我找到東方俱樂部的總經理白李,對他施加壓力。“你們絕對不會分文不要就放姚明走,”我說,“合約上沒有你的簽字,你們又沒有和姚明籤合同。那麼你們怎麼得到自己的那一份利益呢?還是你們之間有什麼不能見人的約定不能公開呢?若沒有,人們只能得出一個結論——你們把俱樂部最值錢的資產拱手送人了。”我一直覺得白李是個好人,我確信他不完全知道協商進行的情況和常青公司合同的內容,他最關心的是電視臺的經營。

他說:“不可能。俱樂部簽了名的,X先生告訴我說有俱樂部的簽名。”

“我有影印件,”我說,“你自己看。”

他變了臉色,沉默了大約5分鐘。他盯著合同看了很長時間,最後含糊地說,“我會讓X先生離開談判。”他只說了這麼一句。後面的經過也不是一帆風順,但那是最重要的一步。後面不管發生什麼,我代表姚明談判的事情確定下來了。

白李(東方俱樂部總經理):直到章明基給我看合同,我才知道常青公司合同協商的細節。中間人拿1/3的收入在中國生意中也並不希奇,但很明顯,那份合同有問題。我還覺得為我們協商的人比較短視,只考慮眼前利益,而沒看到對東方隊和中國籃協更大的好處……。

姚明芝加哥的測試結束後,我遇到一個上海市長的代表,她很明白地說,市長和政府都認為,姚明去NBA的時間到了,中國籃球對他而言,舞臺已經不夠大。陳良宇那時是上海市長,現在是市委書記。他認為上海要成為真正的國際化大都市,不能只進不出,要讓上海人也走出去,被世界瞭解。

邁克爾·戈德堡(休斯頓火箭隊法律總顧問):我接到許多電話,也許那些人得到內部訊息,他們告訴我如果章明基和約翰作姚明的經紀人的話,東方隊永遠不會放人。電話來自美國不同的經紀人,還有我認識的與東方隊有關係的在休斯頓的中國人。我決定,如果姚明想要章明基和約翰參與的話,我就聽他們的。

章明基(姚明經紀人):我和約翰跟火箭隊談完之後,又有兩個障礙浮出水面。一是王治郅,第一個被允許去NBA打球的中國球員。他剛結束和達拉斯小牛的新人年,那時在談留在美國準備世錦賽,而不是回國和國家隊一起訓練。那時,王治郅是中國最受歡迎的球員,他違背中國籃協的意是個不小的事。第二個障礙是給單人專案運動員寫的規定。說運動員轉會到國外,要將收入的50%上交體育協會和其它的國家級體育組織,其餘的和教練和俱樂部分成。中國籃協拿出那條規定當談判的籌碼。他們沒說指望姚明付那麼多,但這是很有力的一個談判工具。

……

姚明已經保證他會回中國給國家隊效力,他自己確實想這樣做。他同意回中國打四項比賽——亞錦賽、亞運會、世錦賽和奧運會,有書面保證的。還有一項商定,就是國家隊真的需要他的時候,他也會回國的,灰色區域(模糊不清的)是在國家隊的訓練量。2003亞錦賽前,他們招回姚明20周,所有人都說時間太長了。對體育官員而言,極為重要的就是維護紀律和控制局面,隨著改革和自由化的程序,運動員們必定會要求更多的權利。

我們知道必須和東方隊達成協議,中國籃協才會跟我們談,而且火箭給了我們一個期限,就是選秀3天前拿到姚明的放行令,不然他們就要將選擇權和別隊交換了。

“就是這樣了,我們鑽進了死衚衕,沒時間了。”

第九章 CBA總冠軍

市場化、全球化、與國際接軌,所有這些使姚明可能成為NBA明星。

章明基(姚明經紀人):與中國籃協的談判分幾個階段,但關鍵一點,是關於姚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