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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住宅擬為每平方米100元,高層全現澆結構擬為每平方米150元,高層框剪結構擬為每建築平方米200元。

開發商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應該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審議透過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項賬目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定。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稽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

業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餘額狀況予以公佈,內容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專案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維修基金總賬餘額;維修基金明細賬餘額。

公共維修基金如何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維修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戶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內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一幢住宅樓有兩個或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業主使用的設施、裝置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幢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裝置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商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費用二:契稅——獲得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轉移所需要向國家繳納的費用

從2008年11月1日起,契稅繳納有了變化: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在這之前普通住宅的契稅是);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近期,房地產市場的政策出臺比較頻繁,相關稅費的計算調整很多,在購房過程中對此問題建議購房者諮詢專業機構。

費用三:產權代辦費——開發商代收的服務費

產權代辦費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房屋的過程中聲稱為減輕業主負擔,統一為業主代為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所收取的費用。

產權代辦費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開發商經營範圍並沒有代辦產權證這一服務專案,所以這樣收取代辦費也是不合理的。我們業主可以自行辦理產權證,但是這同時也需要開發商的配合,提供給購房者其商品房的大產權證,這樣業主才能辦理小產權證。

目前任何法律條文都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有代辦產權證的義務。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開發商收取產權代辦費的合理性並沒有統一的說法。如果是業主自己辦理,開發商理應提供方便;如果是代辦,那代辦方收取一定費用也是可以的,因為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話,就不能認定開發商是違規的。

所以,如果業主覺得自己辦理非常麻煩,可以要求開發商代辦產權證。現在大部分開發商都是免費代辦產權證,免費代辦就不存在中介問題,即使是正規的房地產中介公司,其代辦產權證的代辦費一般不會超過200元。

費用四:有線電視、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頻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專案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雖然提供寬頻和有線電視的服務商確實要收入網費和初裝費,但並不等於這筆費用一定要由購房者承擔。如果房地產商在賣樓時簽訂的合同沒有承諾提供寬頻或有線電視等專案,而在合同外進行了增加,這些專案的入網費或初裝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者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者收費。

當然,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好,主管部門的檔案規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問題要靠大家的理解和合同約定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