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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

與胡秋原的官司是李敖一生連續不斷官司的序曲,但卻在他打的官司中最無聊、時間最長但也最能顯現其性格的官司。

胡秋原控告李敖的罪名是:“(李)從頭到尾用嬉笑惡毒字句,意圖毀損我的人格與名譽。其手段有四:一是利用二十八年前早巳解決的福建之事,再任意匿飾捏增;辱罵‘叛國’、‘閥變餘孽’與日本‘合作’;二是盲目指我在《讀書雜誌》時代是‘左派’(###之稱);三、以此二者為骨幹,名為根據我的文章,實則用‘變造他人文書’的犯罪手段,然後曲解,將我參加過的事情,乃至###的事情,一律指為###的運動,‘幫助敵人’;四、及我對政府質詢他們誹謗國家之怪書,他們誣為‘無恥’和‘興文字獄’。’”

胡秋原狀告李敖等三人,引起了輿論的非議。如10月8日的《自立晚報》上就發出這樣的社論:“……涉訟公庭要賴法律來評判是非,我們更不知道這是進步還是退步?法律或許可以裁決一遭勝訴一造敗訴,可是中西文化的論戰,難道能憑法律裁判誰直誰曲,得出一個結論嗎?”但是胡秋原既然堅持要法律解決,李敖也就“客隨主便”,但他沒有錢請律師,於是就自己買了一些法律的書,自己先備戰起來。

但這時情況發生了變化,先是居浩然聽從太大意見,跟胡秋原私下和解了。蕭孟能也受了親朋的壓力,有私下和胡秋原和解的打算,但李敖說:“我的態度是:要告由他去告,要和你們去和,我李敖是不怕告的,也不要和的。我那時二十七歲,很年輕,也很堅定。我認為,我遭遇的,是‘是非’問題,不是‘人情’問題。在‘是非’上,我沒有錯;在‘人情’上,為了真理,我六親尚且不認,何況非親非故的胡秋原和非親非故的蕭孟能呢?我又認為:我出道寫文章以來,就準備殉道,我絕對對我寫的任何一個字負責任,並願面對考驗與審判、打擊與監獄,我是不怕的。和事老們都是蕭家的朋友,他們包圍了我,力勸我和,說不要道歉,只要宣告所說不實,表示遺憾即可。我說不行,我所說的都是實的,也無憾可遺,不行,不和就是不和。就這樣,官司打下去了。

在法庭上,李敖顯得鎮定自若,有問必答,不問不答,問一答一,絕不多答,胡秋原是暴跳如雷,蕭孟能是裝傻。 李敖如此白以為然,胡秋原的律師向法官“告密”說:“李敖誹謗別人如兒戲,他現在在莊嚴的法庭上,居然還一直在笑。”

法院旁聽者人山人海,其中尤以年輕人居多,他們向李敖問候握手,表示支援。這十人堆裡有人問:“哪個是李敖?”有人回答:“就是那個小孩子。”李敖聽到了,向胡秋原做了個鬼臉。

到1963年的秋天,法官張順吉做了判決:李敖、蕭孟能,罰錢,胡秋原,也罰錢,因為張順吉說,告人誹謗的胡秋原也誹謗了他人。地院判決後,雙方都上訴到高院,從此官司拖了下來。

這期間發生了很多有趣的插曲。

李敖在寫《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前,曾到臺灣大學圖書館查閱資料。如“閩變”期間1933年12月11日的《國聞週報》,就是在臺大圖書館看到的。後來在法庭上法官問到李敖這篇文章材料的來源,李敖根據實情陳述了,不料胡秋原忽然提出一項證據,說他去函臺大,問臺大藏書和李敖借書的情形,據臺大回信,說該校根本沒有“閩變”年份的《國聞週報》,所以李敖是當庭說謊云云。

胡秋原這番話使李敖大惑不解:自己明明看過並且仍然儲存著“圖片證據證明臺大藏有“閩變”年份的《國聞週報》,自己的母校怎麼會公然作偽證呢?

為了使事情更清楚,李敖託律師從胡秋原呈庭的證據中找出臺大的回信,果然是一份偽證。

看了這封信,李敖才完完全全明白:自己的母校的確公然在幫助“校外人士“打擊自己的學生——的確明目張膽的做了愚蠢而陰險的偽證。

為這事,李敖寫信給臺大校長錢思亮,祝他“早早退休!”

李敖離開文獻會後,胡秋原在法庭提出宣告,要傳文獻會執行秘書高萌祖作證,要高蔭祖證明李敖在文獻會竊盜“國家資料”打擊胡秋原。李敖遂寫了一封信致高萌祖,宣告自己立場堅定,並激發高蔭祖的良知,不要做偽證。後來高蔭祖出庭了,向法官出示陶希聖親筆原件,證明:查蕭孟能與本會無關,李敖前在本會為臨時工作人員,近已離職。本會從未儲存“國家機關”檔卷,其所存報紙及雜誌等項公開發行之印刷品,本會工作人員均可閱讀使用。其會外人士對此項印刷資料洽請抄閱者,亦可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