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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企業轉變為公司是一種重要的改革方式。公司法的修訂和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於中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經濟發展。

在對中國高技術產業的投資發展做互動作用分析時,外國公司如何考察評估中國《公司法》,在應用實踐中,對交易雙方智慧財產權和相互利益的保護?

與打算在中國組建公司——可能是獨資子公司、合資公司、合夥公司等形式——的外資公司相比,中國《公司法》的規定使得中國公司具有什麼樣的相對優勢和劣勢?

對外資公司在華投資的利益和所佔股票份額的限制,會不會削弱其對華的投資和經營的可信度和市場佔有率,從而制約中國公司在高技術領域籌集資金、研發產品和銷售產品的能力?

合同在中國的作用

合同,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的,在市場經濟中是不可或缺的。在中國,如果外國公司和國有企業要組建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它們必須先簽訂合同。

如果一家跨國公司要在中國成立獨資子公司,那麼它必須準備簽訂各類合同,包括簽訂合同租賃使用生產工廠,與供應商簽訂銷售合同,以及與銷售僱員簽訂勞動合同。同樣,如果一家高技術公司想授權中國企業使用其技術,雙方必須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也就是說,瞭解中國合同法是外國投資者對華開展業務的先決條件。

1999年以前,中國有三部合同法,即《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此外還有各種相關的規章,如借款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由於合同法的制定欠缺系統性,三個合同法在條文上難免有矛盾之處,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完整的合同法。

1999年,新的合同法獲得透過,從而取代了前面三部合同法。新合同法總共428條,由總則、分則及附則構成。分則部分涉及15種特定型別的合同,幷包含以下章節: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以及居間合同。

人們在定義什麼是法律意義上可執行的合同時,往往忽略了實質性的和程式方面的因素。請考慮:這是否會削弱合同的效力?

外資公司怎樣透過協調出入境雙向投資活動(或透過為這種活動防範風險),來糾正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行為,保障和促進自己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敞開大門:是引狼入室還是獲得更多的財富��(11)

有意於中國市場經營和投資的外資公司,如何透過分析銷售、租賃、僱傭和技術轉讓這四種合同,來評估中國的行政體制和司法制度?

鑑於中國司法機構的薄弱,中國決策者如何確保外資公司在高技術領域的對華投資貿易中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尤其是透過利用與國內國際商業專案有關的《合同法》條款?

適應中國的仲裁

有人曾將中國的國際仲裁與中國象棋做了一個類比。中國象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與人們更為熟悉的國際象棋有著共同的起源,但它們之間的差異使中國象棋獨一無二。

當談判涉及中外企業時,中國的仲裁機構可能怎樣為中國公司確立談判優勢?這裡我們要考慮在中國爭端處理機制中,以“關係”為核心的處理方式在省級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中國高技術領域進行評估的外國公司如何減輕或規避在談判和執行合同時存在的“關係”因素的影響?

在中國各省之間由於缺乏可以實施的統一標準的商業法規,因而很難管理和化解對華投資和營運的風險。您怎麼看?

透過盡職調查來評估對華投資從而形成規避交易和運營風險的策略。您怎樣看待盡職調查的這種作用?

掀開公司的面紗

中國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以使公司的管理層和決策層對普通股東和債權人負責。鑑於國有企業的優勢地位,這種缺乏責任意識的態度不足為奇,因而需要就對華投資進行量化評價。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管理層和決策層受託職責的缺失是值得注意的。作為在中國經濟中仍佔有重要地位的國有企業,這種向個人問責的想法含有計劃經濟的味道。

法律對中國公司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責任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