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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七條 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

敞開大門:是引狼入室還是獲得更多的財富��(8)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被修改為:

“中國新*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憲法第六條被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被修改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憲法第十一條被修改為: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1。“……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和“……在*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指引下……”

修改為:

“……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在*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指引下……”

敞開大門:是引狼入室還是獲得更多的財富��(9)

2。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後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3。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