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題外話:尋春須是先春早 看花莫待花枝老
第六節 會見被告 適可而止
第六節 會見被告 適可而止
會見被告,任被告人繼續糊塗下去。
辦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該明白的叫他明白,該糊塗的任他繼續糊塗,這是我自1994年以來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一貫做法。
有的律師,特別是年輕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面面俱到,事無鉅細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問題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說錯話”,恐怕當事人說他不負責任。
不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很多情況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為什麼“任被告人繼續糊塗下去”?
因為,在同當事人親屬交流的過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實”,老實得近乎“愚”且沒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瞭解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如果他在庭審過程中說出專業法律術語,對庭審過程瞭如指掌,審判人員會怎樣認為?
再者,我判斷,根據辦案的特殊性,在偵查階段,被告人雖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師會見也很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到底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真實的?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供述是真實的?是需要綜合認定的。
拋開其他因素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讓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說出他要說的話,應當比被告人用專業法律術語說出“法律語言”,在現有的法制環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斷是正確的。我們會見被告人呂高時,他得知我們是律師後,哭著說:“俺沒(作案)呀,俺就不認識她(被害人)”。
我當即決定結束會見。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律師要懂得適可而止。】
作者題外話:庭前時有東風入 楊柳千條盡向西
第七節 開庭時 被告人睡著了
第七節 開庭時 被告人睡著了
後來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一個“奇特”行為,對本案的結果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也印證了我“任被告人糊塗下去”是對的。
被告人在開庭時,竟然“睡”著了。
事情是這樣的:到了開庭時,審判人員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看法,他還是那句話:“俺沒(作案)呀,俺就不認識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調查階段,公訴機關舉證需要被告人、辯護人質證。審判人員問被告人對相關證據的意見,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沒有反應。
原來被告人“睡著了”。
法警在後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來。
“你這好,一家人給你開庭,你怎麼睡覺呢?”
被告人還是那句話:“俺沒(作案)呀,俺就不認識她(被害人)”。
這也是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至此,大家應當認可我“任他繼續糊塗下去”是對的。
這種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採用過。
比如:被告人高帥因故意殺人被捕,其家人委託我以後,我發現該案中被告人沒有任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又沒錢賠償,眼看性命不保。
我會見他的時候,發現他說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證上的不一樣。
他母親說:身份生日實際上是他的農曆生日,沒有換算就直接按陽曆生日辦了身份證,如果按陰曆他犯事(作案)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他說的那個生日實際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狀太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當做他的生日了。
我在著重從年齡及精神狀態方面取證的同時,並沒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麼回事,任他繼續糊塗下去。
庭審過程中核對被告人身份時,審判人員見他回答的出生日期與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問:誰和你說這個生日的?
他說:俺同監視的人說的。
三位審判人員聽了都愣了。
最終,雖然沒有賠錢,司法鑑定也認定他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還是保住了命。
“任被告人糊塗”有全糊塗,有部分糊塗:案件事實糊塗,庭審程式明白;庭審程式糊塗,案件事實明白;或者庭審程式、案件事實部分糊塗,部分明白等,具體案件,因案件而定。前提是:“看透案件”。
這需要有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