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的重點是什麼?範圍怎樣劃定?
重點:失蹤人員(確切的說是最近一段時間不知去向的人員)。
這一點,較易確定。
如何確定範圍呢?
業內對現場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個共性認識:為案件的偵破確定工作方向。
本案,現場勘查過程中,雖未找到能夠直接證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證、工作證、電話等 ,還是發現了其他關鍵資訊。
透過認真、細緻的勘查工作,最終確認:作案人殺死受害人後,是用腳踏車把死者“馱”到案發現場,投屍井中。
提供如下資訊:
案發現場是:一片麥地中,用於澆地的農用機井,說明作案人對現場熟悉。
用腳踏車把屍體往麥地中“馱”,難度大。
田間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馱”著屍體,。。。。。。
綜上,作案現場,也就是說“第一現場”,應當距案發現場不遠。
也就是說;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莊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據此,確定排查範圍:
以案發現場為中心,向四周擴散,逐戶排查。
三天間,有幾個“失蹤人員”家屬來辨認,第四天上午,鄰村村主任領著張萃來辨認,距死者屍體還有幾百米,張就開始哭了。
原來,死者是她的丈夫。
屍體已腐爛,相隔幾百米,就開始哭,未近距離辨認,她憑什麼認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來,受害人之死與她有關係。
偵查人員把他列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題外話: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詩幾句 望您開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鄰
道高龍虎伏 德重鬼神欽
第三節 破 案
第三節 破 案
她被傳喚。
這時的她,知道自己失態了。
想盡辦法應付。
這樣的案子,偵查人員是不會放過任何破案線索的。
經突審,交代了夥同他人將其丈夫殺死的事實。
交代了第一現場。
案件告破。
假設張萃沒有失態,和其他辨認人員一樣,說不認識死者,會出現什麼結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終無法確認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偵查人員透過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實身份,懷疑張翠說了假話。
又有兩種可能:
承認作案事實或以屍體*、心情緊張等理由應付。
她“失態”之後,案件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一是交代作案過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現場。。。。。。;
二是拒不交代,無從查出作案過程,無從查獲同案犯,無從查詢第一現場。。。。。。;
刑事案件,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這種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寫了一個“簡報”,向有關單位、個人彙報。
記憶中,這好像是我從事公安工作寫的最後一份材料。
我記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顧問處報到了,今天還寫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式,往下進行。
偵查階段結束了,到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結束了,到審判階段。
作者題外話:笑話一則
甲君絡腮鬍 乙君很羨慕
乙曰:你的鬍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漢氣質了
甲雲:那是一定(??)的
第四節 委託律師……(1)
第四節 委託律師
(1)
我到法律顧問處報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為專職律師。
從那天開始,告別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別了公安幹警身份,心情很複雜。
兩個單位,兩種不同的工作環境。
公安局有點軍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對嚴格、正規。
法律顧問處“自主化”多一點。
報到的第一天,就覺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專人送我。
法律顧問處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嚴格的說碰上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