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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日,拖

期長達一年之久不見移交。

在這期間,文物局沒有任何檔案或是口頭通知委託現秦陵考古隊代管。別說他

們之間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交接,都與我毫無關係。

因此,我沒有事實上的責任。至於雜品庫記憶體放的將軍俑頭,我王學理壓根就

不知道。一號坑在第一次發掘時,共出土四個將軍俑,但原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時,

卻少交一個將軍俑頭,並將其擅自藏匿於現考古隊的雜品庫內,因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隊修復人員)把鑰匙交給屈鴻鈞時,其中是放雜物的一間

普通房子,裡面除兩盤鋼筋,九根半鋼管、十多塊雜木板、一個木案子,還有其它

一點雜物外,並沒有任何文物。有這兩人移交簽字的清冊可證,而掌管鑰匙後的屈

鴻鉤從來沒對我說過裡面有俑頭。既然我不知道,當然也就不負法律的、事實的和

工作上的責任。這一切責任應當歸於把貴重文物不交,並亂塞於雜品庫中的原考古

隊杭德洲同志,可文物局不但對此不予追究,反而責諸於人,企圖不是昭然若揭嗎?

將軍俑頭案發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建議將我王學理逮捕,但臨潼縣公安局卻明確表

示:只要發案時本人不在,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雜品庫內的將軍俑頭被盜時,正值我在北京參加《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的編寫

會議,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託主管考古隊安全的劉佔成負責工作,

並向考古所石興邦所長彙報過, 25 日晚從北京返回西安後,得知雜品庫門被撬,

26 日趕到工地後摸清了情況並及時向省文物局和臨潼縣公安局報案,這一切足以

說明,我非但沒有事故責任,而且是有文物責任感的,作為鄰居,我是盡到了道義

上的責任的,因為這是鄰居家中失盜,並非秦陵考古隊失盜,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

隊文物庫房和發掘現場,文物是清楚的,有安全保障的,並沒有發生任何失竊事故。

至於發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年3 月20 日的兩次一號大廳後部武士俑頭被盜事

件,責任者很明確,前者是原考古隊在移交過程中丟失的,後者是秦俑館接收後丟

失的,兩個俑頭各有屬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隊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盜的

將軍俑頭則是原考古隊該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應追究其栽贓之過,怎能說是秦

陵考古隊連續被盜呢?三個俑頭的連續被盜,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領導的官僚主

義和原考古隊的管理混亂。舍此,別無他責。

“我王學理主管的經過重新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隊,闢有專用文物庫房,新購

有六個鐵皮文物櫃子,還有一系列安全措施。新發掘的五個探方,對出土的文物及

時入庫,庫有登記,發掘現場又無文物差錯。就原考古隊掘的前五個探方文物及整

個安全問題,我曾多次給省文物局呈送過報告,並進行過不只一次的敦促,可說是

盡到了道義上的責任,但可惜沒有引起文物局領導人的足夠重視。

“早在1985 年66 號檔案下達後,我就給局領導談過這批文物的安全事宜,

當時得到的批示是:馬上就移交,你們應做好新的發掘工作。

“1986 年6 月29 日之後,我曾多次報請確定考古隊保衛關係,時至俑頭被

盜三個月後才口頭答覆,整整拖期一年的時間。

“1986 年7 月24 日,省文物局一位領導人關於未移交陶俑人坑問題來到考

古工地,當時我闡明瞭局檔案規定的責任範圍,也沒有接受放俑的任務。

按理說,應引起局領導人關於拖期文物安全的關注和重視。可惜的是,領導者

事發前麻痺不仁,事發後憑權推諉。

“1986 年11 月19 日之後,就個人佔有文物、拒絕入庫問題,我向局報告

並多次催促儘快解決,直至將軍俑頭被盜過後四個月還遲遲未得到落實,從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