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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形成了“政府壟斷土地供應,開放商寡頭控市”的局面。

在分稅制改革之後,地方政府的財權相應地減少了,而地方經濟的發展卻一刻也無法放鬆,加上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壓力,使得各級地方政府無不面對著資金短缺的困擾。

這樣一來,大宗的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相關稅費收入,就成為填補地方財政資金缺口的最主要力量。為了解決自身的財政收入問題,地方政府在決策上便傾向於壓縮土地投放,藉此吊足土地需求者的胃口,為自己創造出高收益,然而這種壓縮僅僅體現在時機上,也就是在投放次數上實現“緩供”,與此相對應的是,在土地的面積上,政府卻傾向於大面積的出地,以此來製造驚人的收入,用來平衡財政上的缺口。

當中央政府在財稅制度上作出調整,當地方政府在政策領域著意如此時,就開發商而言,無疑意味著對行業壟斷寡頭的培養。

在土地動輒以大地塊的形式,一次性地投放在市場中時,其價格幾乎每一次都停留在數億元甚至十幾億的量級,沒有實力的地產開發商根本不具備這樣的競爭能力,在歷次大浪淘沙般的競爭中,小的開發商便被逐漸淘汰出局,成為了體制下的犧牲品。反過來,我們看到,那些被各大傳媒炒得如火如荼的“地王”,那些最終拿到地塊的贏家,總會是那幾位地產巨頭的熟悉面孔。

我們在經濟學常識中可以得知,當一個行業中出現壟斷與寡頭的時候,總會有控制與價格彈性的欠缺隨之而來,當小的開發商陸續出局的時候,這些原本應當作為市場補充的成分便隨之缺失,無疑會導致行業產品的價格上漲。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中國現在的97號汽油價格已經高達每升7元以上,而在美國等經濟發達國家,這個數字大概在3元左右,之所以會存在如此大的價格差距,原因就在於壟斷。由此看來,當房地產領域中蔓延出壟斷趨勢的時候,就必然會得到價格高漲、社會福利降低的結果。

當房地產市場的結構中出現這樣的情況時,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自然也就被降低到了最低的水平,因為即便市場本身出現了價格的理性迴歸,壟斷者和寡頭們也會透過人為的手段,製造出市場緊缺的現象,將價格再次拉動上去。

靠行政手段調控房價的陷阱

從上面三節的討論中不難看出:可用資本過多,投資方向過於狹窄,加之市場結構過於獨特,在這三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始終呈現出過熱的局面。

事實上,政府對於房地產過熱現象的認識,要遠比我們清醒得多,從近兩年來國家對房地產領域所釋出的一系列調控措施,就可以看出政府對於這種趨勢的警醒。

遠的不說,僅在2009年年底的半個月時間內,包括了住房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計委等多個國務院職能部門,就勢如風火般地出臺了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比如著名的“營業稅徵收2改5”②,再到後來的“國四條”③,再到“拿地首付不低於50%”,從“5年內普通住房轉讓差額徵收營業稅”再到“督辦全國18宗房地產閒置土地”④。如此多的調控手段,在讓人眼花繚亂的同時,也不免產生出新的幻想與期盼。

然而,在這些琳琅滿目的調控政策背後,所埋藏下的卻未必是房價理性迴歸的契機,因為從我們的理論體系中來判斷,這些政策儘管看起來嚴厲無比,卻並沒有動及房地產業的根本,特別是對於以上我們提到的三大因素,更是沒有太大程度的觸及。

我們不妨來看一下,對於我們提到的三大因素,這些措施究竟會有怎樣的影響。

“營業稅徵收2改5”,以及“拿地首付不低於50%”,其用意在於限制開發商拿地炒作、囤積地皮的意圖,然而在當前市場熱度極高的情況下,這種措施對於那些有實力、有意願拿地的大開發商來說,很難說會有什麼效果,甚至會讓他們更有意願和能力去獲取土地,以便變本加厲地囤積居奇,獲取高價收益。

有人會提出質疑,當政府提高稅費、人為設定這些交易障礙的時候,不是無形之間增加了交易的中間成本嗎?不是同樣會對開發商形成限制嗎?

的確,我們不能否認這兩條政策會起到上述效果,但是請不要忘記,任何房地產商都不會甘心忍受這種中間成本,反而會將它們在交易過程中轉移到終端購房者的頭上,其結果反而進一步推動了房價的上漲。

“督辦全國18宗房地產閒置土地”的用意,在於限制開發商囤積土地,從規範房地產市場制度的角度來說,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