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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注偷拍的問題應該更多地從法律的角度去關注。只有當拍照手機引發了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時,限制它的生產和使用,才是有所必要。�律師認為公眾也要明白“偷拍”的概念。從法律的角度看,“偷拍”更關注的是拍照者的行為結果,一是看有沒有由此謀取利益,二是看有沒有惡意散發、詆譭被拍照者的名譽。如果拍照者以上兩項行為都沒有,而只是把拍來的照片作為個人欣賞或者資料收集,那麼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因為從法理上說,人們的隱私權受到公共空間原則和公共利益原則的限制,在沒有用以謀取利益和用以惡意傳播的前提下一個人在公共空間裡被拍照,本質上同“被人看在眼睛裡”沒有什麼區別,拍攝者的行為也就如同他的注視行為一樣,談不上侵犯對方的肖像權。當然,事主發現時也可以要求拍照者停止拍攝和賠禮道歉。�由此看來,一直說不完道不盡的偷拍問題在法律上還很複雜。然而也不能迴避的是,現在的拍照手機已是朝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