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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四十六、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子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 、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週迴有蟲鼠齧痕蹤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四十九、發冢

驗是甚向墳、圍長闊多少?被賊人開鋤,墳上狼藉,鍬鋤開深尺寸?見板或開棺見屍?勒所報人具出死人元裝著衣服物色,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五十、驗鄰縣屍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復,蓋為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複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死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給作“無憑檢驗”。

凡被牒往他縣複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弟取責於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子細依理檢驗。

五十一、闢穢方

【三神湯】能闢死氣

蒼朮二兩。米泔浸兩宿,焙乾白朮半兩甘草半兩。炙右為細末,每服二錢,入鹽少許,點服。

【闢穢丹】能闢穢氣

麝香少許細辛半兩甘松一兩川芎二兩

右為細末,蜜圓如彈子大,久窨為妙,每用一圓燒之。

【蘇合香圓】每一圓含化,尤能辟惡。

五十二、救死方

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不得截繩,但款款抱解放臥,令一人踏其兩肩,以手拔其發常令緊;一人微微捻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飯久即氣從口出,復呼吸、眼開。勿苦勞動。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令潤咽喉。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若依此救,無有不活者。

又法:緊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氣,兩時許氣急即活。

又用皂角、細辛等分為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以棉裹納下部內,須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兩足著人肩上,以死人背貼生人背擔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卻以死者仰臥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氣翕入泥間,其人遂蘇。洪丞相在番陽,有溺水者身僵氣絕,用此法救即蘇。

又炒熱沙覆死人面,上下著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溼又換,數易即蘇。又醋半盞灌鼻中,

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懸,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懸,解去衣,去臍中垢,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於臍上灸百壯。

暍死於行路上,旋以刀器掘開一穴,入水搗之,卻取爛漿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與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間微熱灰壅之,復以以稍熱湯蘸手巾熨腹脅間,良久甦醒,不宜便與冷物吃。

凍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氣者,用大鍋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候目開,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若不先溫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氣與火爭,必死。

又用氈或藁薦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對踏令兗轉、往來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氈法,候四肢溫即止。

魘死,不得用燈火照,不得近前急喚,多殺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魘不省者,移動些小臥處,徐徐吃之即省。夜間魘者,元有燈即存,元無燈切不可用燈照。又用筆管吹兩耳,及取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