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持著決定性的社會權力,它的制度也是英國社會的決定性制度,它的信念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它的標準是具有代表性的,而它的生活方式則是具有代表性的榜樣。說到這個階級的人格理想,也就是紳士,仍然是所有社會的理想型別。貴族階級的權力不僅僅是決定性的而且是合法的權力。
同樣,法律和憲法也很少能告訴我們決定性權力位於何處。換言之,統治權和政治政府不可同日而語。統治權是一個社會的、政治的政府,基本屬於法律範疇。例如,在1870~1914年間,普魯士軍隊在德意志帝國的憲法裡幾乎沒有被提及,然而它無疑掌控了決定性權力,而且非常有可能是合法的。當時的德國政府實際上是受制於軍隊,儘管當時存在著一個平民的而且通常是反軍國主義的議會。
ⅩⅨ另一個例子是英國在一些非洲殖民地國家的“間接統治”。在這些國家,社會決定性權力由部落掌握,至少從理論上來說白人組成的政府根本不掌握社會權力,這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主管警察事務,在一個鬆散的純粹是名義上的“法律和秩序”框架內支援和維護部落的社會組織,然而,根據憲法,總督和他的政務委員會擁有絕對的權力。 。。
序言(9)
最後,有一點需要理解的就是合法性純粹是一個功能性概念。絕對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權力只有和某種基本的社會信念相聯絡時才會是合法的。什麼構成“合法”,這個問題必須要根據一個既定的社會和這個社會的政治信仰來回答。當權力得到某種道德的或者形而上學的原則的支援,而且這種原則被社會所接受時,權力就是合法的。然而這種原則從道德上看是好還是壞,或者從形而上學上看是對還是錯,這些都與合法性沒有關係。這種原則和任何其他的形式標準一樣無關於道德和形而上學。合法權力是一種具有社會功能的權力,但是它為什麼可以發揮作用,又為了什麼目的則完全是一個超越合法性範圍的問題,且是發生在合法性之前的問題。
對上述這點缺乏理解導致了19世紀早期錯把一種政治信念命名為“正統主義”(legitimi*)。1815年的歐洲反動分子當然有權利說沒有哪個社會可以是“好的”,除非這個社會是在絕對的君主統治之下。對於想得到的事物持某種觀點或者讓某種觀點作為一個社會的基礎不僅僅是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也是人的一種責任。但是,當這些反動分子說沒有哪個社會可以發揮功能除非這個社會是一個絕對的君主社會時,他們是錯把道德的選擇當成了功能的分析,而且,完全可以證明他們所宣揚的那種只有絕對的君主制才是合法的教條是錯誤的。事實上,在拿破崙戰爭之後,絕對的君主制在歐洲已經是不合法的了,這種王朝準則對於決定性權力來說已不再是合法的主張。在1815年前的半個世紀發生的革命已經導致了基本信念的改變,它使得非法政府不過是成為憲法上受到限制的政府。這種變化可能是可喜的,也可能是可嘆的,但是無論怎樣這已是一個事實。他們可能會認為對於個體和社會而言擁有一個不合法的絕對統治比擁有一個合法的立憲政府統治要更好,或者他們可能會藉助“抵抗權”,或者脫離權還有革命的權利,不過他們的主張唯一不能依據的政治基礎就是合法性。
ⅩⅩ關於什麼是合法權力的功能分析根本不能臆斷個體去反對他認為有害的權利或職責這樣的道德問題。到底社會消亡更好還是公正泯滅更好是一個超越功能分析的問題,也是一個發生在功能分析之前的問題。一個極力主張社會只有在一個合法的權力之下方能發揮其功能的人完全有可能決定社會的價值比不上個人的權利或信仰的價值,但是他不能像那些正統主義者那樣決定,不過就因為他的價值觀和信念理應為社會所接受實際上就會為社會所接受。
不合法的權力是一種沒有基於社會基本信念的權力,因此也沒辦法決定掌權的統治者是否在依照權力的目的行使權力,因為沒有社會目的可言。不合法的權力無法控制,從本質上來說,不合法的權力是無法加以控制的,因為沒有責任的標準所以不合法的權力無法承擔責任,沒有社會上接受的最終權威來判斷其對錯,而無法分辨對錯的事物無法承擔責任。
基於同樣的原因,不合法的權力也不能受到限制。限制權力的行使就是確定界限,當權力逾越這些界限時就不再是合法權力,也就是說權力不再是為了實現基本的社會目的。而如果權力一開始就不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一個決定權力是否合法的界限。 。。
序言(10)
沒有一個不合法的統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