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民生軍、紅保軍均是朝廷的軍隊,必須協助朝廷平建奴,滅流賊。
第二條、民生會任命地方各級官吏必須向吏部報備,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員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
第三條、民生軍各級將領的任命必須向兵部報備,百戶及百戶以上將領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方可赴任。
第四條、民生會王凌及民生會主要成員必須接受朝廷的冊封和任命,在徵得王凌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民生會官吏前往非民生會治下任職。
第五條、民生軍及紅保軍的各級將領在徵得王凌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其將領前往其它明軍任職。
第六條、民生軍所生產的斬妖伏魔刀、複合弓、手榴彈、火箭彈必須提供給朝廷其它軍隊使用。
第七條、民生會治下的藩王只可沒收土地,不可沒收浮財,不可對藩王及家屬治罪。
第八條、民生會必須確保在其控制區域每年向朝廷交納兩倍數額賦稅,交納標準以萬曆十年為準。(萬曆十年是張居正改革後戶部收入比較高的一年。)
雙方攤開條件談判,欽差團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會不能接受提供新式武器給朝廷其它軍隊。
最後雙方各讓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會報備下治藩王及親屬之罪。民生會同意在與異族外敵作戰中提供新式武器給朝廷軍隊。
雙方又重新起草了協議,最後八百里加急送往京師。
崇禎皇帝此件事上罕見沒再猶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議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協議越過了內閣,確切的說是皇帝和民生會的協議。
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這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撕毀協議提供了藉口。
也許,這也是雙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許只是雙方的權宜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