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甚至正史中也不乏此類記載。我們還看到,盜墓這種不光彩的行為,有時卻可以導致原先皇室貴族專有的寶用之器得以流散民間,使得黯然埋沒於屍骨旁的許多絕世珍寶重見天日,放射出古代文明之光。這種盜墓行為於是具有了與原始動機完全無關的工藝史意義和藝術史意義。古董多來自盜墓所得,而因此所促成的金石研究的進步,有積極的學術文化影響。簡牘資料曾經多次充實我們民族文化的寶庫,而有時發現途徑是由於盜墓活動。例如汲冢遺書的出土,就是中國文化史的幸事。當然,盜墓者因文化品味的低下、鑑識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習慣之粗暴,往往導致許多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直接在盜墓現場或轉賣途中即被破壞。這種行為對中國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的嚴重損害,無疑是不可寬恕的。
盜墓對考古工作的干擾與破壞,不僅表現在使墓葬中許多在洗劫中殘破遺失,還在於無知的盜墓者往往只根據市場價值尺度進行選擇,將一些雖然未必為古董商人看重,卻具有極重要的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的文物歸於譭棄。此外,墓葬對於考古工作的意義,並不僅僅表現為隨葬品的數量和質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來並不直接具有商業價值的遺蹟現象,其實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文化資訊,而野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