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庭前兩天,一直纏著秦舒書寫諒解書的丁立俊、胡淘、孟佳寧、張東、王思民五家,從秦舒一直避而不見和堅定不寫的態度下,放棄糾纏秦舒繼續寫這份諒解書,而是改為聯絡秦舒積極表示他們對戴星闌的抱歉,願意自主賠償戴星闌在丁立俊幾人的犯罪中的精神損失費。
對此秦舒沒有拒絕,但是也沒有親自出面跟他們協商這比賠償金,派了律師去談,從各家手中分別拿到五十萬到三百萬不等的賠償金。
這筆錢,秦舒並沒有強制要多少,而那邊拿不到諒解書,也不會再開天價來買,所以他們給的精神賠償金額度,只是他們那邊表現懺悔的方式,有那麼一點跟司法做戲博取輕判的態度。
網路上抵制馬金龍六人,呼籲他們死刑的輿論基本一邊倒,各家都很心慌這樣的局面,卻無從再做什麼手腳去扭轉,因為專門針對戴星闌網路事件組成的公檢法辦案組團隊,已經因為之前他們迫害戴星闌跟林彤幾個受害者事盯上他們,在馬金龍六人審判完,這群人也需要在面臨一場官司,所以現如今這群“護崽團”根本不敢在做什麼小手腳,送上門給辦案組做證據給他們定罪。
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說的就是胡萊這一群“護崽團”。
他們利用網路迅猛,不容易受公檢法相關部門封鎖和掌控的傳播方式,用受害者有罪論等社會陰暗心理去帶節奏向受害者潑汙水等網路炒作方式,希望煽動起社會輿論左右司法判決,輕判胡淘等人,最後卻遭到了反噬,社會輿論的確被煽動了起來,但最後卻完全對他們想維護的孩子不利。
胡萊等人非常後悔,但是為時已晚,他們對受害者毫無愧疚和憐憫心的惡毒,最後都完完全全反在了他們身上。
審判當天,秦舒作為特殊被害者,是可以選擇不出庭的,但是她選擇了出庭,並積極利用她在法庭中擁有的身份權利,向被告人發問、陳述作證和發言辯論,一點點看著馬金龍、丁立俊、胡淘、孟佳寧、張東、王思民六人,走向他們該去的地獄。
第154章 宣判
“本案中; 六名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均積極、直接的以脅迫、暴力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姦淫行為; 其中胡淘、張東、丁立俊、王思民、孟佳寧在共同犯罪中; 並非僅起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故對該五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 我院不予採納。
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有區別; 其中馬金龍、丁立俊、胡淘、孟佳寧四人涉及到其他犯罪案件; 我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被告人具體犯罪情況,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量刑時酌予區分。
……”
法庭上; 法官在所有人起立的時候; 開始面容肅穆莊嚴的念著關於張東和王思民的當庭宣判詞(馬金龍、丁立俊、胡淘、孟佳寧四人另案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東目無法紀,夥同同夥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 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張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於馬金龍、胡淘,屬於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 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 主觀惡性較深,被告人張東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東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在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強姦犯罪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從輕情節,本院均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東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被告人王思民夥同同夥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系共同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跟隨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對被害人直接實施過暴力,到案後及在庭審中能基本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能當庭對被害人道歉,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
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強姦犯罪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從輕情節,本院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