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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發行公司債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公司登記證明;(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第一百六十六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三)債券的利率;(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六)公司淨資產額;(七)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八)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債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公司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七十三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股換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東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