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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第七章民間借貸與小額貸款公司運作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其存在由來已久,即使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民間借貸仍然大量存在。在我國,隨著經濟轉軌及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現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活躍,資金流動性強,個人和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大,民間借貸有很大市場需求,從而長期存在。另外,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能夠滿足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資金的臨時需求,因此,受到中小企業認可。由於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研究制定《民間借貸條例》,民間借貸目前還沒有正式進入合理渠道,民間融資由於不規範引起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所以,中小企業在利用民間借貸融資時要認真考慮、謹慎從事,使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與形式

1。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區別於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借貸。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借貸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三種渠道:一是向個人借貸。企業憑藉其多年在商場上所建立的良好資信,向親朋好友或者其他企業的人士籌措資金。這種方式手續簡單、快捷方便,但是,這種借貸只能是那些資信比較好的企業才可以做到。二是商業味很濃的借貸。這種民間借貸相對成本比較高,利率往往大大高於銀行利率,而且時限性強,財務風險大。三是民間擔保。擔保公司以自己的資產以及在銀行方面的信用,為急需用錢的中小企業擔保,以賺取擔保費用。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我國民間借貸的存在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資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徵,對金融業的影響日漸加深,已引起社會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門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活動目前來講只是需要很好地去規範,但不涉及違法問題。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其主要的區別如下:一是民間借貸募集資金的物件是確定的;“非法集資” 是向公眾募集資金,募集物件是不確定的。二是民間借貸的物件一般都是同鄉或認識的人,而且週期短、數額小,利率都是在當地大家認可的。而 “非法集資”就不同,被集資者與集資人原來絕大多數都是不認識的,“非法集資”時間也長、利率也高、金額也大,而且用途也不一定。三是民間借貸一般的運營活動都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資”來的集資款往往是用來進行非法運營活動或揮霍、轉移等。

民間借貸已成為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一種不可忽視的融資渠道,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民間借貸與小額貸款公司運作(2)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七章民間借貸與小額貸款公司運作2。民間借貸的形式

(1)低利率互助型借貸。這種形式也就是民間常見的“幫困濟貧”,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閒置資金進行的無償或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貸雙方直接見面,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由口頭約定、或打個借條,用於個人之間,主要是親友之間臨時性資金調劑,金額從幾百元到數萬元,企業之間金額由數萬元到數百萬元,有的甚至單筆達上千萬元。此種借貸借款期限靈活,有不定期、幾天、幾個月,借貸雙方私交好時期限可以長達幾年。互助型借貸基本不考慮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決生活、生產急需。

(2)企業集資型借貸。企業集資型借貸主要分為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企業集資,主要是企業向股東、職工借債或以入股的方式籌措資金,以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有部分企業向員工收取所謂“工作保證金”,一方面穩定員工工作和防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達到集資的目的;還有些企業委託職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房產作抵押取得貸款後由企業使用,利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