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為七,合從連衡,經數十年。秦遂併兼四海,以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孓遺者矣。(見中華書局版‘漢書?地理志’,第六冊,頁一五四二。)
‘漢書’中這節記載,歷史家要在雞蛋裡找骨頭,那也是找不盡的。可是作者敘述的封建崩潰的程式,那大體是言之成理的。可是郡縣制之出現卻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經過數百年慢慢轉變出來的。大體說來封建崩潰之開始是,諸侯用各種方法兼併來的土地,不再‘封’與他人,而是暫時‘懸而不決’或‘懸而不封’。這就是‘縣’的起源了。在古文裡,‘縣’、‘懸’本是一字。讀音亦相同。不像後世讀成縣去(聲),懸平(聲)也。縣而不封,縣而不決,本是個臨時的辦法。後來永遠‘縣(懸)而不封’,縣就變成個政治制度了。
把郡縣或州縣的‘縣’解釋成‘懸’字,段玉裁(一七三五一八一五)在他的名著‘說文解字注’中也說是‘縣者縣(懸)也’;不過他接著說是‘縣(懸)於郡也’,那就說錯了。(見該書萬有文庫版第三冊三十四頁)筆者青年期在重慶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就讀時,隨顧詰剛師治商周史便曾指出段氏之誤釋,認為是‘縣者懸也。懸而未決或懸而未封’,而非‘縣於郡者也’。撰成‘我國郡縣起源考’之期終作業,嗣並收為‘畢業論文’之前篇,頗承業師過獎。如今半個世紀過去了,益覺青年期判斷之非謬。蓋封建王朝末期對封地‘懸而不封’,古日本及若干印歐民族國家亦有之,只是其結果不若中國竟發展成獨特的郡縣文官制(civil service)之重要而已。
郡縣制之興起與發展實為我國社會政治(sociopolitical)第一次大轉型之關鍵所在。一轉百轉,迨始皇統一中國,‘廢封建,立郡縣’,由封建制轉入郡縣制,全國人民生活方式(lifeways)便無一不轉。‘廢井田,開阡陌’亦是必然之事。所謂‘廢井田,開阡陌’者,即是開放國有或公有土地任人民私自耕種,以增加生產也。筆者撰拙篇於抗戰中期,初不知歷史會重演,其後竟有廢人民公社,搞包產到戶等之現代化的‘廢井田,開阡陌’也。以故筆者不揣淺薄,亦將五十餘年前之青年期舊作收入本編,以就教於方家也。
回憶五○年代中期,筆者在哥倫比亞大學半工半讀之時,曾在該校之‘中國歷史研究部’作編譯。斯時學部主持人魏復古(KarlA。 Wittfogel,1896─1988)教授之鉅著‘東方專制論’(Oriental Despotism: A 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正在殺青階段(此書於一九五七年由耶魯大學出版,近年曾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譯成漢文出版),魏氏囑餘校訂全稿並箋註拙見。不才曾嘆其功力驚人,而其結論則因果倒置。蓋魏氏修正馬克斯末竟之學說,所謂‘亞洲式生產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並創立其一己之理論,認為‘亞洲式社會’實為一種‘水利社會’(hydraulic society)。國家為提高農業生產而興建規模宏大之水利工程,乃導致亞洲國家(特別是中國)逐漸建立起極權專制之國家機器來。其語甚辯,而鄙意則適得其反。蓋我國國家機器之完成,實在始皇帝‘廢封建,立郡縣’,建立‘職業官僚體制’(professional bureaucracy)之後也。我國政治制度之發展,實是郡縣制的國家機器建立於先,而大規模之工程(如都江堰、長城及運河等等)則建設於後也。建立都江堰這樣大規模水利工程的李冰,便是秦王國的‘蜀郡太守’(今日大陸上叫做‘四川省委書記’)。李冰若不是利用他省委書記的權力,他的都江堰工程(約同於今日李鵬主持的三峽水壩工程),是無法施工的。以故筆者數十年來所篤信之我國‘國家強於社會’之傳統(始自郡縣文官制之出現),為我國政治制度之最大的特點之拙見,與魏氏之說,表面上似頗為接近,而本質上固有其本末先後之異也。
百代猶行秦法政
這一記從秦國開始的我國史上的第一次社會政治大轉型(sociopolitical transformation),發自商鞅(公元前三九○─前三三八年),極盛於始皇(統一中國於公元前二二一年),而完成於漢武(公元前一四○─前八七年在位)。漢初諸呂亂後,非劉不王,曾一度郡國並存,搞一國兩制。迨吳楚等七國亂後(公元前一五四年),封建之‘國’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