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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比則恭敬地站在他的面前。畫面中的太陽神形體高大,鬍鬚編成整齊的須辮,頭戴螺旋型寶冠,右肩袒露,身披長袍,正襟危坐。此刻他正在將一把象徵帝王權力標誌的權標授予漢謨拉比。漢謨拉比國王頭戴傳統的王冠,神情肅穆,舉手宣誓。太陽神的寶座很像古巴比倫的塔寺,預示著端坐其上的是最高的神。整個浮雕畫面莊嚴而穩重,充溢了“君權神授”的古老觀念。石碑的下半段,便是用楔形文字書寫的《漢謨拉比法典》的全部條文。這種把國家典律和藝術結合起來的形式,後來成為古代紀功碑的一種範例。

非曲直《漢謨拉比法典》之謎(2)

王春來

連載:世界遠古之謎 出版社:文匯出版社 作者:王春來

漢謨拉比在法典的序言中寫道:“安努與恩里爾為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發揚正義,於是,滅除不法邪惡之人,恃強不凌弱,使我有如沙瑪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

他真的做到了嗎?世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有人從福利角度對它大大褒獎。認為它包含了許多“福利”條款,其中包括:確定基本商品每年的價格;限制利息率在20%;周密地調整家庭關係;保證度量衡的信譽;城市負責對未偵破的搶劫案或兇殺案的受害者作出賠償等等。法典規定:“如果沒有抓獲攔路的強盜,遭搶劫者須以發誓的方式說明自己的損失,然後由發生搶劫案的地方或地區的市長或地方長官償還損失。”“如果死了一個人,市長或地方長宜須付銀子一明那(計量單位)給死者親屬。”

有人指出,即使以現代人的視角觀之,《漢謨拉比法典》在很多地方依然是仁慈寬厚和有人情味的。例如關於領養別人孩子的法律說:“如果某人領養了一個嬰兒,並將他養大,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得將其領回。”如果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一條關於離婚的法律也表現出了立法人極富有同情心:“如果一位貴族因為妻子未能生養而要休妻,應該先償還她嫁夫時所付出的全部代價,並將她從孃家帶來的所有嫁妝全部歸還。”還有關於遺棄的法律:“如果丈夫遠行,行前沒有留下足夠的養家費用,妻子可以入另一男子之門而不受譴責。”僅此一條,無疑會使得“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裡人”的悲劇大為減少。

也有人從立法的角度對這部法典大為推崇,認為這部公開的成文法體現了崇高的正義精神和倫理精神。法典規定,倘若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執法者只能給予“鞭六十”的刑事處罰,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願或執法者的意願去臨時制定處罰標準,隨心所欲地將“違法者”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鎖投入監獄,或將人痛毆致殘,或發配從軍,或列入黑名單,或殺頭腰斬,或凌遲處死,或滅人九族;同樣也不允許鞭六十以下,或者無罪開釋。法典還施行同態復仇法,即奉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根據規定,“如果一個人傷了貴族的眼睛,還傷其眼。如果一個人折了貴族的手足,還折其手足。”此外,法典不鼓勵“告奸法”。它的一、三、五條規定:“倘自由民宣誓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殺人,而不能證實,揭人之罪者應處死”;“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罪證,而所訴無從證實,倘案關生命問題,則應處死”;“倘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決,提出正式判決書,而後來又變更其判決,則應揭發其擅改判決之罪行,科之以相當於原案中之起訴金額的十二倍罰金,該法官之席位應從審判會議中撤消,不得再置身於法官之列,出席審判會議。”

法是統治者意志的最高體現,古往今來,概莫能外。《漢謨拉比法典》其實是奴隸主統治的護身符,是階級壓迫的工具。首先,該法典對奴隸主、自由民、奴隸有著不同的規定:如果奴隸主把一個自由民的眼睛弄瞎,只要拿出一定數量的銀子就可了事。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隸,就不用任何賠償。奴隸如果不承認他的主人,只要主人拿出他是自己奴隸的證明,這個奴隸就要被割去雙耳。甚至規定,奴隸打了自由民的嘴巴也要處以割耳。屬於自由民的醫生給奴隸主治病,也是膽戰心驚的。因為,如果奴隸主在開刀的時候死了,醫生就要被剁掉雙手。其次,為了鞏固奴隸主的統治,法典還規定了一些更嚴厲的條款:逃避兵役的人一律處死;破壞橋樑水利的人將受到嚴厲處罰直到處死;幫助奴隸逃跑或藏匿逃亡奴隸,都要處死;如果違法的人在酒店進行密謀,店主如果不把這些人捉起來,自身也要被處死。

該法典遭到後人詆譭的另一緣由在於它的靜止觀。在結束語中,法典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