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的丫鬟女僕必須在十八歲前擇人婚嫁;
漢族男子可娶異族女子為妾,女奴如有漢族男子願娶她為妻妾者可除奴籍;
漢族女子不得嫁異族男子,除非該名男子足夠出色夠格入漢籍;
**女從良嫁人者一律有賞。
其次,激勵生育,規定:
夫妻成婚後一年內必須生育,有身體疾病者必須就醫治療;
孕婦懷孕脯乳期免役,生二個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個可獲官府補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轉平妻;
異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後代即為漢民,此類孕婦同樣享受官府補助。
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後顧之憂,規定:如有家庭撫養不起多出的子女,則可將子女送往當地郡縣官府開辦的福利院,由官府僱人撫養長大。
鑑於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呂布還規定在隨後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縣的公立醫院裡設定兒科,免費為孩童看病,規定每個孕婦生育時都必須要專業穩婆和婦科醫生看護。
呂布把基本國策闡述完畢,眾人都頜首讚許,御史中丞田豐卻舉手質疑道:“將軍說到的國策裡僅有對響應國策的民眾給予獎賞,卻沒有對那些違反國策的民眾給予懲罰的條款,我認為這樣賞罰不明是不足以推動國策執行下去。”
呂布知道田豐現在稱呼自己為將軍而非主公,是因為現在的場合不是在中央軍、將軍府裡,而是在內閣,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呂布的嫡系,田豐自然要避嫌。
呂布點頭讚許,田豐提的意見很對,便笑問道:“以元皓之意,該如何是好?”
田豐笑道:“關於如何懲罰,早已有許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國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齊國也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否則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時期,也曾頒下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書中暗表,‘算’是漢朝計徵人頭稅的一種計量單位,是開國皇帝劉邦在建國後第四年定下的稅收辦法,15歲以上、56歲以下的國民,都要繳納人頭稅,每人稅款金額是120錢,稱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錢,也就是說,如果適齡不結婚,就要繳五倍人頭稅的罰款。或許有人會認為不高,實際上在當時並不算低,以整個西漢的糧食均價每石100錢上下的標準來算,720錢可以買到七八石糧食,至少是一個成年人一年的口糧,僅僅因為沒有及時結婚,一年的口糧就沒了。
田豐說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補充,“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便又增加了幾點:
男女若在二十歲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罰錢各五百錢。
男女若在二十五歲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強制婚嫁。
男子貪龍陽而不娶者斬,女子貪百合而不嫁者罰為官妓。
呂布想起後世那些寄生官僚們扒房拆屋、抄家滅門、強制拘留孕婦、強制大月份引產等滅絕人性、慘絕人寰、天理不容、喪心病狂的行徑,氣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種斷人子嗣生孩子沒屁眼的事情,呂布不走那個所謂盛世的歪道,他積極順應國人多子多孫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行人間正道,規定:
一個女子必須要生兩個孩子以上,只生一個孩子,每年罰社會撫養費一百錢,直至生兩個才免除罰款;
孕婦肚裡的寶寶亦是一條生命,亦受大漢律例保護,若有人跟孕婦生氣鬥毆致使孕婦流產者,一律視為殺人罪,特別是各級官吏,不準因為收稅、罰款等狗屁行政狗屁執法而傷及孕婦,若是有官吏傷及孕婦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處殺人罪,重罪懲處,連舉薦該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職。
大漢還沒有出現朱熹那個存天理沒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禮教還未形成一種完整的思想體系,對婦女的禁錮也並不嚴厲。比如對婦女的再嫁,在當時是完全正常的現象,並不是丟人卑賤的事。這從劉蘭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孃家後縣令、太守遣媒說親便可以得到證明,類似的情況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東衛仲道,再嫁匈奴左賢王,曹操用金璧贖回來後又允嫁董祀,雖兩次改嫁卻不減身價。卓文君夜奔司馬相如同歸成都的故事,還傳為美談。所以暫時還沒有“女子從一而終不能改嫁”的歪風陋習,這時候的禮法並不禁止“男子娶寡婦、寡婦再改嫁”。
呂布便在“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裡新增一條:夫妻成婚後一年內未有生育者,必須接受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