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裂。距今五十年頃,而全歐皆立憲矣。尚餘一土耳其,則各國目之為病夫,日思豆剖而瓜分之者也;尚餘一俄羅斯,雖國威赫赫於外,然其帝王之遇刺者三世矣,至今猶鉏麑滿地,寢息不安。為君之難,一至於此,容何樂耶?
故百年以來,地球各國之轉變,凡有四別:其一,君主順時勢而立憲法者,則其君安榮,其國寧息,如普、奧、日本等國是也。其二,君主不肯立憲,民迫而自立,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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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為民主立憲者,如法國及南美洲諸國是也。其三,民思立憲,君主不許,而民間又無力革命,乃日以謀刺君相為事者,如俄羅斯是也。
其四,則君民皆不知立憲之美,舉國昏蒙,百政廢弛,遂為他族夷而滅之者,如印度、安南諸國是也。四者之中,孰吉孰兇,何去何從,不待智者而決矣。
如彼普、奧之君相,初以為立憲之有大害於己也,故出死力以爭之;及既立憲之後,始知非惟無害,又大利焉,應爽然失笑,悔前者之自尋煩惱矣,然猶勝於法國之路易第十六,欲悔而無及也。
今西方之嬗代,既已定矣,其風潮遂環卷而及於東土。
日本得風氣之先,趨善若渴,元氣一立,遂以稱強。中國彼昏日醉,陵夷衰微,情見勢絀,至今而極矣。日本之役一棒之,膠旅之警一喝之,團匪之禍一拶之,識者已知國家元氣為須臾不可緩。蓋今日實中國立憲之時機已到矣!當局者雖欲阻之,烏從而阻之?頃當局者既知興學育才之為務矣,學校中多一少年,即國民中多一立憲黨,何也?彼其人苟有愛國心而略知西人富強所由來者,未有不以此事為第一義也。故中國究竟必與地球文明國同歸於立憲,無可疑也。特今日而立之,則國民之蒙福更早,而諸先輩屍其功;今日而沮之,則國家之進步稍遲,而後起者為其難。如斯而已!苟真有愛君愛國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問者曰:然則中國今日遂可行立憲政體乎?
曰:是不能。
立憲政體者,必民智稍開而後能行之。
日本維新在明治初元,而憲法實施在二十年後,此其證也。中國最速亦須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語於此。問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而子汲汲然論之何也?
曰:行之在十年以後,則定之當在十年以前。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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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憲 法 議101
一國猶一身也,人之初就學也,必先定吾將來欲執何業,然後一切學識,一切材料,皆儲之為此業之用。故醫士必於未行醫之前數年而自定為醫,商人必於未經商之前數年而自定為商,此事之至淺者也。惟國亦然,必先定吾國將來採用何種政體,然後凡百之佈置,凡百之預備,皆從此而生焉。苟不爾爾,則如航海而無南針,縫衣而無量尺,亂流而渡,不知所向,彌縫補首,不成片段,未有能濟者也。故採定政體,決行立憲,實維析開宗明義第一事,而不容稍緩者也!
既定立憲矣,則其立之之次第當如何?曰:憲法者,萬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當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詳審慎,而務止於至善。日本之實行憲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頒佈憲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創憲法也,在明治五年。當其草創之始,特派大臣五人,遊歷歐洲,考察各國憲法之同異,斟酌其得失;既歸而後,開局以製作之。
蓋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國而欲行之,則吾以為其辦理次第當如左:一、首請皇上渙降明詔,普告臣民,定中國為君主立憲之帝國,萬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遊歷歐洲各國及美國、日本,考其憲法之同異得失,何者宜於中國,何者當增,何者當棄。
帶領通曉英、法、德、日語言文字之隨員十餘人同往,其人必須有學識,不徒解方言者,並許隨時向各國聘請通人以為參贊,以一年差滿回國。
(又此次所派考察憲法之重臣隨員,宜並各種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類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員既歸,即當開一立法局於宮中,草定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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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隨時進呈御覽。
次四、各國憲法原文及解釋憲法之名著,當由立法局譯出,頒佈天下,使國民鹹知其來由,亦得增長學識,以為獻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為定本,先頒之於官報局,令全國士民皆得辨難討論,或著書,或登新聞紙,或演說,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