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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兒?我想大概原因只有那些日本侵略者才知道,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日本人的這些暴行。我希望日本政府就我這些親人所蒙受的折磨和苦難作出賠償。

投訴日期: 1993年3月10日。

謝奕文

149。 蒙難者:

謝順發,男,38歲,雜工

蒙難地點: 馬六甲亞沙漢市。

蒙難時間: 不明。

投訴人資料: 謝順發之侄謝奕文(Che Ng Man),72歲,膠工,祖籍廣西,身份證號3811469,現住於森州馬口榕吉C公司,郵編72110。日本侵佔時住址: 阿逸君令雙溪拉瑪公司。

投訴內容: 我的叔父謝順發當年約38歲,未婚,居住在亞沙漢,擔任雜工維持生計。有一天,當叔父與一班工友在亞沙漢市區工作時,突然與他人一齊被日本兵捉去,聽說他們都是被載到馬六甲的三保山,全部遭日軍下毒手殺害。我要求日本政府就我叔父的被害給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賠償。

投訴日期: 1993年7月15日。

(參見本節新聞報道29)

李炳金

150。 蒙難者:

Lee Peng Lam,男,工人

Lee Tiam Sui,男,工人

蒙難地點: Jalan Kapur; Klang。

蒙難時間: 1945年。

投訴人資料: Lee Peng Lam之弟李炳金(Lee Peng Kim),身份證號2865552,現住於42D,Tengkat;Tong shin kuala Lumpur,郵編50200。

投訴內容: 我叫李炳金,1945年,我的兩位哥哥無緣無故地被日軍抓走,並且到現在也沒有任何音信。這件事發生在1945年,那時我8歲,我和父母及兄弟姐妹住在Jalan Kapur Klang 1 3/4碑的Attap屋裡,我的家裡很窮,主要靠我的兩位哥哥掙錢養家。Lee Peng Lam和Lee Tiam Sui都在塗料公司裡做工人。他們都只有十幾歲,但為了補貼家用,不得不輟學做工以維持全家生計。不幸的是,有一天,我的這兩位哥哥在上工的路上,經過一座橋時,被日軍攔住了,日本人無緣無故地把他們關了起來(在那時,日軍抓走了大部分年輕人並且從不給理由)。當我父母聽到這個壞訊息後,就帶我一起到Klang警局去探望我的哥哥,那時我只有8歲。在警局關了兩個星期後,我的兩位哥哥又被轉押到Pudu監獄。作為他們的家人,我們獲准兩個星期去探望他們一次。起先,我的哥哥們讓我們不要著急,說他們很快就會被放出來。我父親和我每兩星期就給他們送一次衣衫和褲子。我仍然記得,監獄裡那個管事的人會給我們一張用藍筆寫著被囚者姓名的卡片,換進那些衣物,在我們去了四五次之後,他告訴我們,我的兩位哥哥死了。因為換衣物用的卡片已經換成用紅筆寫了,這意味著這兩個被囚者已經死了。我父親聽到這個訊息十分悲哀,最後病倒了。我母親不得不給人家當傭人以掙取每月20元錢的工錢,後來她又去一家工廠做工,每天掙兩元錢。因為經濟上很困難,我的父母無法讓我們接受完整的教育,我念到了六年級,而我姐姐一天學都沒上過。因為兩位哥哥的死,我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我要求日本政府就此作出賠償。

投訴日期: 1993年2月10日。

林甘

151。 蒙難者:

王明月,男,24歲,香蕉商販

王明發,男,22歲,香蕉商販

蒙難地點: 雙坡公路上。

蒙難時間: 1942年3月22日。

投訴人資料: 王明月之妻林甘(Lim Kam),77歲,祖籍福建安溪,身份證號1216038,現住於: 140,Kg Baru Sungai Chua Kajang,郵編: 43000。日本侵佔時住址: 森美蘭州頂玲瓏18支(既武來岸公路)。

日侵時期受害調查一:投訴資料(23)

投訴內容: 我叫林甘。1942年,我和我的全家人住在森美蘭州頂玲瓏18支。1942年3月22日我的丈夫王明月和我的小叔王明發及他倆的一些朋友載香蕉去Lenggeng,日本人不分青紅皂白抓住了他們,隨後將他們集體槍殺在公路上,把他們的屍體扔在路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