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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集團應該有三個目標:

第一,它應該是一個預談判的論壇,一個範圍儘可能最小、包含必不可少的利益攸關方聚會一起,就應對全球主要挑戰的基本規則及其實施戰略達成協議。

第二,它應該是一個在最強大的國家之間建立了解、信任以及合作行為模式的機制。

第三,它應該是一種工具,促使主導國家相互激勵,承擔兩種責任:一是為本國行為對世界產生的影響負責任;二是對應對共同問題中自身的全球使命負責任。

16國集團不可能為整個世界決定政策,但它可以成為一種力量,使聯合國和其他多邊與地區性組織更加有效。在16個國家中進行政策討論和制度設計與在聯合國192個成員國中間進行對話相比,取得成果的空間要大得多。另外,因為這些國家都是國際體系中最為強大的國家,它們能夠塑造共同的威脅意識,可以使聯合國安理會的工作更加有效,也將使安理會的擴大更加可行和更能令人滿意。

16國集團可以促成國家之間的妥協,從而促進全球的安全和繁榮。依據不同的問題,它可以吸收更為廣泛的智慧和能量來打造解決辦法,不論這些智慧和能量是來自大國還是小國。它也可以敦促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加大投入;如果願意,它將有機會傾聽商界、消費者群體或者工會代表的意見,而且能運用其跨地區的特性來促進公司參與那些解決起來相對困難的全球問題,例如生物安全問題。在絕大多數問題上,我們不會期待16國集團本身成為一個行動機構,儘管在諸如二氧化碳排放和國際金融等問題上,16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對於這些問題的形成和解決都產生著全球性的影響。這個集團的整體力量,它的經濟、外交和軍事能力的總量,還有加在一起的人口數量,將構成一個無與倫比的平臺,刺激和動員有效的國際行動。從本質上說,16國集團可以成為一個導航機制。有了它,就可以在權力分散、跨國威脅以及核心國家之間權力消長帶來的動盪之海上引導航向。

16國集團應該擁有一個固定的核心,以鼓勵可預測性、責任感以及發展合作網路和模式。但是,它也應該具有一種靈活的安排,以便利用各種技術和理念,解決複雜的問題,起用不是16國集團成員的其他國家構成的“責任小組”就是這樣的安排。例如,澳大利亞正在領導一個有多個利益攸關方參與的程序,目標在於重新啟用核不擴散國際制度,如果16國集團要討論這個方面的主題,可以邀請澳大利亞參加。16國集團也可以邀請挪威參加關於能源安全問題的討論,因為挪威大大推進了能源勘測能力。隨時可能受邀參加16國集團會議,對於那些較小的國家來說是一種實際的鼓舞,它們可以為合作解決某些問題貢獻財政資源和特定問題上的專門技術,還能夠加強國際合法性。

16國集團不應設立正式的秘書處, 否則會使其看上去像是聯合國的競爭對手。但是,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原子能機構、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最高行政首長都應該參加相關的議程,並應在投入各種資源和議程準備過程中提供幫助。另外,如果需要增進理解、檢查結果、指導進一步行動的話,則完全可以將實際的秘書處附設在其他機構當中。例如,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用來監督政策與技術間的關係及其對環境影響的真正秘書處,應該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6涉及核不擴散和裁軍問題,秘書處可以是國際原子能機構,16國集團只處理那些國際原子能機構發現的問題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的確,16國集團的一個優勢就是它可以促進跨國際組織的合作。關於這種合作許多人在不斷地呼籲,但卻始終沒有建立起來。參與準備16國集團會議,對國際組織的秘書處將給予極大的激勵。它們可以提交最好的分析報告,在各秘書處工作人員之間發展非正式的網路聯絡,以便進行必要的跨問題領域研究。7如果能在16國集團框架之內的那些秘書處的秘書長之間召開定期會議,作為一種非正式機制,將帶來實質性的好處,這種好處是談判和正式關係很難獲得的。

權力與制度:為負責任主權建立有效的國際構架(6)

這樣,16國集團實際上變成了一個可以改善政策的制度化對話模式。對它的授權就是要它找到通往共識和行動的途徑。

16國集團將靈活地安排會議:在最高領導人級別,一年一次;在外長級別的會議可以更經常一些;國家安全事務助理也應該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