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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將(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特別為處理、使用或生產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裝置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家,以用於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並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第二個核時代(4)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裝置、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應用核能方面,特別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應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透過“集體保障(collective reassurance)”過程,《不擴散條約》一方面力圖壓低對核武器的需求,另一方面控制製造核武器所必需的材料供應。不擴散機制要起作用,首先各國要履行不擴散和裁軍義務。如果各方都相信欺騙者會被發現並會受到適當處理,那麼這個體系運作起來才會更有效。此外,如果國家按承諾進行裁軍並且將裁軍的成果展示出來,那麼就會給無核國家提供額外的激勵,使它們有理由不去謀求核武器。

要實施集體保障,就要採取有力的核查措施。因為核查依賴於國家遵守條約的意願,所以欺騙行為是可能的。如果各國都認為這個體系正在走向失敗,某些國家不可信,那麼該體系就會受損;隨著各國對該體系逐漸失去信心,它們就會考慮替代選擇,並冒險破壞這個

機制。

不擴散機制的關鍵核查單位是國際原子能機構。11它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國際組織,透過特殊的協議與聯合國體系聯絡起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任務是促進和平開發核能,並防止核能被用於武器製造。國際原子能機構執行任務的基本工具是透過《保障監督協定》建立起來的民用核材料監控和觀測體系,這些協定是各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透過正式談判達成的。在《不擴散條約》機制下被指定為“無核武器國家”的要在簽署《不擴散條約》180天內,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達成《保障監督協定》。(對於核武器國家則有不同的安排,對其民用核專案的核查以自願的方式進行。)

演變中的責任標準

自1970年《不擴散條約》簽署以來,核領域的國家責任標準在不斷發展。20世紀90年代,對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批評聲浪很大,批評者認為它沒能發現伊拉克在20世紀80年代秘密進行的大量核專案。儘管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了監控,但是伊拉克還是能夠利用沒有向國際原子能機構申報的設施秘密實施核武器專案。1991年海灣戰爭後,檢查團發現了一些證據,這些證據表明,伊拉克就快要造出核武器了。

這一事件使得保障監督機制得以大大加強。1992年,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政策制定集團——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再次確認保障監督協定的目標是發現並阻止核材料的轉移使用,即從“和平的核活動到製造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裝置,或者用於不為人知的目的”。理事會強調該協定不僅適用於“國家申報的核材料”,也適用於“任何應該申報並受制於保障監督的核材料(和活動)”。1997年,理事會透過了一個針對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範本,以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調查能力。有85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附加議定書》,31個國家簽署但未批准。但是這樣的政策變化卻沒有獲得相應的資源投入。直到2003年,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經費才有所增加,但也只不過增長了10%左右。12

第二個核時代(5)

在國際原子能機構許可權以外的領域,其他組織採取了一些行動,防止核技術的跨境轉讓。相關工作早在1971年就開始了,當時核技術供應國成立了桑戈委員會(Zangger mittee),任務是幫助《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確認受制於出口控制的裝置和材料。桑戈委員會開列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