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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府有義務保障國民最低水準的安全和社會福祉,對本國國民和國際社會均負有責任”。9

在本書中,我們改進並拓展了負責任主權的理念,使其適用於多種跨國威脅,以便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我們認為,負責任主權號召所有國家對自己那些產生國際影響的行為負責任,要求國家將相互負責作為重建和擴充套件國際秩序基礎的核心原則、作為國家為本國國民提供福祉時的核心原則。在一個安全相互依存的世界上,國家在履行對國民的責任的同時,必然與其他國家發生關聯。負責任主權還意味著世界強國負有積極的責任,幫助較弱的國家加強行使主權的能力,這就是“建設責任”(responsibility to build)。

為什麼要提出基於負責任主權的國際秩序呢?我們強調“主權”,是因為國家仍然是國際體系中的主要行為體。誠然,全球化大大削弱了國家權力,主權也會被用來作為政府逃避自己的行為責任的擋箭牌。但是,如果沒有有效的負責任國家,則很難解決任何重大的國際問題。在國家的疆界之內,是國家為社會和經濟行為體創造了行為動機、規定了行為限制,無論是非政府組織還是企業都是如此。比如,我們都清楚地看到,國家失敗就會對其國民產生嚴重的後果。主權原則也重新確定了國家作為國際合作中核心決策者的地位。一位曾經擔任某國國家元首的人士告訴我們:“國際合作首先要取決於國家政府的決策。”

主權的道德基礎在過去幾個世紀裡一直是幫助建立國際秩序,因為規範的、可預期的國家行為可以減少暴力、保證信守承諾、保障穩定的財產權利。10主權也意味著外部世界承認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具有管轄權,使政府能夠合法獨立地選擇自己願意參與的國際協議,合法獨立地實施為保護國民和保障國民利益而制定的政策。

主權的最後良機(5)

傳統主權觀強調不干涉內政,這一原則成為一種國際規範,因為在一個權力極不平衡、干預他國內政事件連綿不斷的世界上,不干預原則是保證國家之間的秩序、互惠和行為可預測性的最佳辦法。不干涉原則還保護弱小國家免受強權國家的侵犯。在當時的世界上,主權原則雖有缺陷,但其好處是保障國際秩序。

我們強調“負責任”,是因為在一個充滿跨國問題的世界上,傳統主權已經不能保證國際秩序,在一些重要領域甚至損害秩序。弗朗西斯·鄧在1933年首次提出作為責任的主權思想的時候,他感到傳統主權已經不能適用於非洲的現實。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一波接一波的人道主義危機導致非洲國家成千上萬人的死亡,而非洲國家則漠然置之。傳統主權原則又使得國際社會無法援助在饑荒和戰爭中掙扎的民眾。

弗朗西斯·鄧的著作集中討論了非洲後殖民國家的法理主權和這些國家實際主權之間的落差。法理主權指外部世界的承認;實際主權指合法控制使用暴力、為發展而動用和使用資源的能力、保護國民安全、促進國民作為人的尊嚴等。根據弗朗西斯·鄧的描述,非洲有太多的國家,用法理主權做擋箭牌,掩蓋它們不具有實際主權的事實。結果就是內戰,內戰跨越邊界,導致地區的不穩定。總之,國家之內的災難變成跨國災難。弗朗西斯·鄧認為,當一個國家明顯的無力保證國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強大的、有能力的國家就義務保護受傷害的民眾。

弗朗西斯·鄧的著作在兩個方面有著重大突破。第一,它改變了人們對主權的思維定勢,改變了人們對非洲國家義務的期望。直到1990年,有一位名叫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Jackson)的學者才提出,國際社會對準國家(這是他對當時幾十個具有法理主權、但卻沒有實際能力的國家的稱呼)的處理方式很難改變,原因是存在一個強有力的禁忌,“在悄無聲息之間,使幾乎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機構和代表都實施自我約束,加之外交官曆來不願意公開批評其他國家的國內事務,這種禁忌也就給這種傳統加入了決定性的規範意義”。12弗朗西斯·鄧的著作打破了這個禁忌。奧盧塞貢·奧巴桑喬(Olusegun Obasanjo)、薩利姆·薩利姆(Salim Salim)等著名非洲政治家在20世紀90年代接過了負責任主權的理念,在20世紀70年代歐洲赫爾辛基程序的啟發下,召開了非洲安全、穩定和發展合作大會(Conference on Security;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這次會議提出的思路和理念為2002年